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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责任纠纷案结果宣判

时间:2019-12-25 09:01:25   来源:海淀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日报》、《澎湃新闻》

[法安导读]    12月23日消息,因认为域名解析服务商未及时停止对侵害商标权网站的解析服务造成损害扩大,并拒绝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原告阿鲁克股份公

  12月23日消息,因认为域名解析服务商未及时停止对侵害商标权网站的解析服务造成损害扩大,并拒绝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原告阿鲁克股份公司(ALUK S.A.,以下简称阿鲁克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上海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解析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原告诉称,阿鲁克公司在第6类、第19类门窗等商品上享有“ALU-K”商标。原告方发现,域名为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网站,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阿鲁克”“ALUK”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该三网站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该公司依法不能在起诉前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但在诉讼中已将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册人的全部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域名解析服务商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停止域名解析服务亦超出了前述法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范围。即便法院最终认为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域名解析服务商,原告也应首先证明涉案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否则不能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三网站可能存在原告方认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原告未起诉涉案三网站的经营者,涉案三网站是否侵害商标权无法认定,亦无法确认阿里巴巴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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