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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民四庭王吉美法官用钉钉子精神化解一起劳动纠纷

时间:2021-02-24 10:28:27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法安导读]  南通中院民四庭王吉美法官用钉钉子精神化解一起劳动纠纷

  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而无法认定工伤,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节后上班两天 ,南通中院民四庭受理一起因工作途中受伤引起的赔偿纠纷,王吉美法官通过调解,彻底化解双方争议,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握手言和,劳动者领到了期待已久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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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案情介绍

  季某多年在某市政工程队打工,每月正常收入五、六千元。2018年12月23日上午10许,季某去某市政工程队食堂就餐,驾驶电动车行驶途中与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季某受伤。如东交警部门认定管某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2日,季某认为其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遂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以季某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为由,对季某的申请不予受理。2020年9月15日,季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市政工程队承担工伤待遇责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年9月15日,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市政工程队及其经营者余某支付工伤待遇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季某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应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为前提。季某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其诉请缺少法律依据,遂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02、调解过程及结果

  季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月底日向南通中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转到民四庭后,承办法官王吉美接到案卷,立即启动阅卷,了解案情,在电话沟通中王法官明显感到季某急迫的心情,决定在年前组织听证询问。经过仔细了解询问,双方对季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均予认可,鉴于没有工伤认定书,工程队不认可工伤事实,不愿意支付赔偿。本案如果直接提交判决维持原判,案件很快会了结,但季某未获得赔偿,很可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双方纠纷未了结,诉讼还将继续。时近年终岁末,王法官决定过几天再做下工程队的工作。在一次持续到下班后的电话沟通中,王法官从市政工程队代理人不甚明确的回答中,敏感地捕捉到双方仍然存在调解可能。“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调解的机会!”王法官第二天一早,直接拔通工程队负责人余某电话,开宗明义指出双方纠纷在本案中不能了结的现实,工程队要考虑可能产生新的诉讼,希望双方当面协商。经过电话劝导说服,余某终于松口表示愿意协商,原则同意补偿季某部分款项,但希望春节上班后确定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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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年味未消,王法官即与双方取得联系,确定了面谈事宜。正月初九,王法官带上书记员,驱车数十公里赶赴到如东县,召集季某和某市政工程队负责人余某当面协商。经过2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的心结终于打开,季其与余某握手言和,签订了书面协议,余某还立即将补偿款当场微信转账给了季某。一场持续一年多的争议矛盾得以化解,季某高兴地握住王吉美法官的手表示感谢,丢掉大包袱的余某露出了爽朗的微笑。

  一起案结事不了的纠纷,在王法官钉钉子精神的努力协调下,得以彻底化解。承办法官王吉美提醒广大劳动者: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用人单位应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否则自身合法权利难以得到维护。

  评语:

  追求案结事了,彻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本案二审诉讼,因季某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季某请求,于法有据。二审如果直接维持原判,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但案了事不了的矛盾没有消失,季某还会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双方必然还将发生新的民事诉讼。本案承办法官正是本着案结事了、定争止纷的目的,以钉钉子精神,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耐心化解双方心结,最终促成了调解,彻底解决双方争议,以实际行动化解用工争议,节约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赢得当事人的由衷点赞,该案的成功处理,无疑是成功的。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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