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1 14:44:43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法安导读]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朱阁,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述“女童被虐视频上网”人格权案。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朱阁,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述“女童被虐视频上网”人格权案。
2019年的一天早上,一个六岁的女童哭闹着不愿意上学,她的父母就用拖车绳把她绑在路边的树上。一位过往的路人魏某随手拍了一个9秒的视频,并把这个视频在某社交平台上传播。视频中包含女童清晰的面部,并拍到了女童的内裤,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拍摄时女童的父亲上前制止。当天这个视频就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引发公众热议,并惊动了警方。魏某当天晚上就删除了这个视频。
事件过后,这个女童把路人和发布的平台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张路人魏某未经许可传播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而平台未及时删除视频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则抗辩路人魏某传播视频是为了批评父母不当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这个案子涉及到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和舆论监督两者的冲突,司法者要如何进行平衡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我们深入地学习了修订稿内容。现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因此,本案的判决首先亮明了法院的观点,我们是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之后的裁判也在此基础上展开。
关于肖像权,我们认定被告的目的是良善的,但是他的方式是不适当的。在本案情形下,被告完全没有必要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故最终认定侵权。他可以采取如报警,或者通过打马赛克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肖像进行处理,使未成年人不能被辨识。司法从来就不鼓励为了良善的目的而不择手段的行为。
关于隐私权,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公共场所有没有隐私权?我们认为公共场所还是有隐私权的。那么公共场所隐私权有没有特殊的规则呢?并没有,规则都是一样的。我们认为,隐私权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是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一般社会合理认知的角度来共同界定。而当权利人是未成年人的时候,行为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是在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书也是围绕这个原则展开的。首先,拍摄时原告的父亲是明确制止的;其次,虽然原告父母当街管教,但是被公众看到或了解的范围是有限的,被告将其固定下来在网上传播,扩大了传播范围;最后,视频中拍摄到了原告的内裤。因此,法院认定魏某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这个案件因为行为人当天即删除视频,法院没有判平台承担责任。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平台对于未成年人视频的审核还有提升空间,向其发送了司法建议。该平台运营者回函表示,会按照法院的建议提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承担了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使命,所以我们一直在边实践边思考,怎么样把功能型法院的作用更好发挥。我想我们找到了自己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以本案为例,我们树立了裁判规则,同时也给平台发了司法建议函,促进了平台自律,放大了案件的社会效果。
下面这段话说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的心声:“我们希望通过判决,树立规则,促进发展,满足需求。我们希望社会能够尊重裁判树立的规则,人人遵法,人人守法,用共同的自觉,将法律精神浸润至互联网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让我们能够生活在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中。”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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