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7 13:27:54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政府
[法安导读]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给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秩序带来巨大冲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为人们对世界秩序、国家任务、社会治理以及个人的自由和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给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秩序带来巨大冲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为人们对世界秩序、国家任务、社会治理以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和探讨,带来了契机。
“非常事态”下也应当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严峻的疫情背景下,世界形势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既要避开行使强权对人权的过度限制和侵害,又要实现保护健康和生命的至高目的。
在“非常事态”下采取非常措施,事实根据是充分的,必要性也就无可置疑,即便有些措施在实施当初会遇到质疑或者抵触,最终还是会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规范,将政府部门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动员、呼吁等转化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应当强调和确认,在危机管理范围内,只要能够很好地实现善治,在紧急状态下临时立法并完善其法的根据,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各种矛盾和纷争。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管理对策上,应当确立正确的方法论,重要的是摒弃先入观和偏见,该修改的就修改、该废止的就废止,做到准确、客观、及时、全面地把握形势,依法采取合理有效的行动。
应当考虑构筑平常时期和疫情防控时期顺利切换的机制。一方面,采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严重限制的措施,无论在平常时期,还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法规范往往欠缺可操作性。比如,在大理紧急征用口罩事件中,关于其主体适格的问题,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一致,究竟该适用哪个法律的规定?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来看,似应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但是,与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相比,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征用权力的规定中没有突出强调“本行政区域”,这是对突发事件应急性的尊重,意图更广泛、更全面授权,以便更及时、更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这也是相关立法修改应当完善的价值取向。
另一方面,“非常事态”或者“紧急事态”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非常措施,防止将非常措施常态化,并对非常措施所导致的各种后果进行科学评价,该补偿的予以补偿,该扶持的予以扶持,该奖励的予以奖励。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归根结底是医疗技术问题,而其基础支撑则是经济。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必须凸显和切实践行健康生命第一的价值观,在保证必要的经济活动的基础上,使一切应急措施都围绕保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要务展开,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其人力、物力和财力提供坚实保障。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有助于保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实现。是否宣布紧急状态,可否以及如何相应地克减私人的权利,包括前述一系列危机管理措施,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突出随机应变性,以安全秩序为首要目标,只有获得法规范支持才能够确保其不被滥用,才能够防止付出太过沉重的代价。既要防控病毒侵袭,又要防止权力滥用,故而,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乃至更进一步专门制定“紧急状态法”,使其能够有效应对所有“非常事态”,又能够确保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能够顺利转入平常时期,尤其是在世界秩序正在重新形成的背景下,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杨建顺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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