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9 10:57:35 来源:四川法制报
[法安导读] 两年前,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村民龚某强因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被叙永县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泸州中院认为,龚某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恢
两年前,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村民龚某强因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被叙永县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4日,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罗乐出庭公诉,泸州中院院长吴洪汛出任审判长,对缓刑期的龚某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6年,龚某强非法开采大竹村三社三处砂岩进行销售。2018年7月23日,龚某强因非法采矿被叙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此后,专家出具《复垦方案》,评定龚某强非法采矿造成损毁土地面积7272.20平方米,对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土地资源影响严重,需进行边坡治理、堤岸修筑等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复垦土地面积6650平方米,相关费用为18.24万元。
泸州中院认为,龚某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判决龚某强在5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18.24万元。龚某强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并在全力修复生态的同时,对本村村民现身说法,当好一名生态保护的宣传员。
因本案系泸州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备受各界关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泸州13个市级部门执法人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代表、企业代表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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