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31 09:34:12 来源: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 内容摘要:校园作为学生和老师长期共同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其公共安全建设是校园管理的首要问题,对于校园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对能力
内容摘要:校园作为学生和老师长期共同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其公共安全建设是校园管理的首要问题,对于校园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对能力不仅能体现出校园管理的综合水平,也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危害食品安全、暴力伤害事件频发,校园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在风险社会来临的背景下,要求社会多方参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机构之一,责无旁贷,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以司法方法全程参与校园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工作。
关键词:校园突发事件、司法对策、未成年人
一、校园突发事件问题的展开
一般来说,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以及发展所需要的环境是基本政治稳定的目标。若校园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破坏了这个目标时,就可能诱发政治上的不稳定,进而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
(一)校园突发事件的危害性
突发事件是指发生概率不确定性极高、严重威胁到社会基本价值与行为准则,必须即时当场处置决策的事件。校园突发事件的实质是个非程序化决策问题,对它的处理则是一种非程序化决策。由于突发事件无章可循,具有模糊性、重要性、演变迅速等特点,这些特点不仅使得认知和掌控突发事件困难重重,同时较之一般事件,校园突发事件对我们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威胁更大,往往会关系到当地社会的稳定。因此,这就需要在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作出决策,尽可能控制事态的扩大,减少损失。校园突发事件的防控处置,关系到学校的日常教学与工作秩序及未来的良好发展,是风险社会来临时期学校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近些年来,校园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学校安全备受关注。本课题主旨在于围绕校园突发事件进行司法防控进行调研,为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提供司法对策建议。
(二)校园突发事件的种类
一般来说,广义突发事件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个主要的类型。具体到校园突发事件,又可细分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师生心理健康问题、教育腐败、重大意外事故、校园犯罪、群体性事件、食品安全、自然灾害、环境灾难、民族宗教分裂活动、邪教组织渗透等多种情况。调查显示校园内的突发事件当中,食品安全虽然排在首位,是校园突发事件中多发的情况,但是其对校园安全的影响不具有显著的持续性。对于校园安全可能会造成持续、长远影响的最大因素,往往是影响师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从网媒较高频次的校园欺凌事件来看,多以中学生群体为主,且以女生居多,而某种意义而言,这也是一种青春期心理扭曲的反应。具有该种行为模式的学生,往往更害怕独处,有强烈的伙伴精神,生活中内心较为封闭,缺少家长或其他的有效关注。他们往往会通过一些过激的行为模式引起注意,求得关注。这可能也是最近比较火爆的抖音软件备受中小学生青睐的原因,通过抖音似乎人人都可以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这也是为什么校园欺凌事件多发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学校、寄宿制学校的原因。更加严重的心理问题,可能就会引发严重的犯罪。如2018年4月27日发生的陕西米脂三中的杀人事件,据杀人者供述因其就读米脂三中期间,被同学暴力欺凌,因此报复杀人。这是一起典型的学生不健康心理引发的恶性循环杀人悲剧,青春期的心理创伤并没有因为年龄增长而自愈,而是被隐藏,又以报复性方式得以发泄,带来更大的悲剧。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可以说是反应一个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标,应当尽早、及时对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疏导。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在校学生行为的放任,往往也是导致严重校园暴力事件、刑事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本文着重探讨的与司法机关紧密相连的校园突发事件,主要包含对校园师生心理健康产生重大影响额校园欺凌、违法犯罪等突发事件。
二、影响我国校园安全的主要因素
本课题组根据已有的调研报告,发现校园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包含以下几种:因学生之间行为引发的事故,占比52%;体育教学及经济性活动引发的事故,占比14%;学校场地及设施引发的事故,占比17%;因学生自身原因引发的事故,占比10%;校外第三人导致的事故,占比6%;其他原因占比1%。
(一)影响校园安全的内因
1.校园安全教育缺失
当前,影响校园安全的内因主要表现为校园内部管理、师生心理健康素质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校园教育缺失。受传统文化和高考文化的影响,校园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存在忽略学生成长自然需求的情况,如心理健康、性教育等被学校教育忽视。由于学校对自身定位认识不充分,学校对学生中出现旷课、逃课、吸烟等不良行为管理不到位。根据近期的一项法制教育调查显示:“中学生法制教育存在以下问题:一、在校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学校性教育缺位、存在校园欺凌(教师卷中的占比分别是81.25%、50%、31.25%,并且有28.89%在校学生表示存在校园欺凌);二、法制教育形式单调、内容乏味难懂、缺乏优秀法制题材,缺少专业法制教师,学校领导不够重视;三、法制教育课程安排较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缺失(3.33%的学生表示没有开法制教育课,79.12%的学生和68.75%的教师希望增加法制教育课)。”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一调查问卷反映出中小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还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2.教师资源匮乏
对于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存在着绝对的不均和相对的不均两种情况。绝对的不均就是指一线教师资源的匮乏,导致相当部分的班级师生配比超负荷。常态下,两个老师管理二十几名学生,仍然应接不暇,而实际是一个班主任老师往往要管理四十甚至五十几个学生。相对的不均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教学任务考核与学生考试成绩直接挂钩,对于学业成绩较好的学生老师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在当下教育资源整体匮乏的情形下,班级内部会出现师资力量相对分配不均,局部过热或过冷。学校的老师对日常的教学任务已经是疲于应对,更遑论细致入微的观察和照管,闲暇之余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更是奢望。
3.学生成长环境等个体差异
本课题组长期观察来看,因学生之间行为引发的事故占全部事故一半以上。这凸显出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严重不足。在早期的儿童教育中,或是囿于父母教育理念、方式方法的不恰当养成的不当行为表达方式,或是囿于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形成的错误行为模仿,都导致青春期青少年不能妥善地处理同学间的小矛盾、小摩擦。青春期既是一个奔向独立又向往亲密伙伴关系的阶段,如果采取暴力的具有攻击性的表达行为,就会导致矛盾升级甚至演化成犯罪。青春期的行为模式与其早期的教育和家庭成长环境都有直接的关系,而这种早期教育的问题会在青春期爆发、显现,所以校园突发事件的诱因之一,即在于家庭教育。学生的家庭环境、个性特征千差万别,如何在校园集体生活中,学会和平与人相处,并与同伴建立亲密伙伴关系,这是校园管理可以实现的。诚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所言,犯罪具有饱和性,客观存在的校园非行也是一种无法消灭的现象,但是,可以通过改善校园环境来控制校园非行的状况。
(二)影响我国校园安全的外因
影响我国校园安全的外因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结果表明,当前影响校园安全的外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鱼龙混杂的网络文化
社会生活中,由于网络媒体的介入的便捷性,青少年儿童成为网络产品的目标人群。大量的渲染视觉冲击的网络游戏、通俗新奇的网络视频,不仅消耗着孩子们参与实践的乐趣,而且淹没了未来现实多种可能性。网络传媒以迅猛之势引导着孩子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家庭、学校甚至朋友都退居二线。网络媒体成为引导和陪伴孩子成长的重要伙伴。我国尚未进行影视作品分级,网络媒体自由接入的现状,使得孩子既成充当劣质影视作品、暴力游戏等消费者,又成了低俗文化的受害者。课题组成员在办理一起强奸幼女的案件中,发现多名被害人在网络交往中,没有任何自我保护意识,对加害人的身份和动机深信不疑,在网络上随意泄露自己的隐私,最终成为网络上任人宰割的羔羊。
2.人口流动性增强,带来的文化冲突
当今世界是一个风险社会,中国也不例外。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现代化转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将释放出相当大的社会风险。随着工业社会发展,城乡之间的藩篱被拆除,大量流动人口造成城市综合管理的压力加大。正因为处在矛盾多发期,一些焦点问题集中在学校安全上问题凸显出来。例如现实中存在的流学儿童,即指部分儿童保留学籍但是游离于家庭和学校之外,早早地流入社会,成为家庭和校园监护的真空群体。目前,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除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风险,流动人口的本土文化与当地文化的融入难问题,也成为校园安全事件高发的诱因之一。因此,充分认识当代社会的风险本性,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富有前瞻、全局性地制订合理的社会政策,促进和谐中国社会的顺利建构,谨防一些社会焦点与矛盾问题处理不当,向校园师生转移或转嫁。
3.缺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所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必须建立全方位的“打、防、控”一体化网络,并与社会治安长效机制对接。从目前短期效果来看,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下,校园恶性事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从长远来看,效果还很难说。综合前文所述影响校园安全的内外因素来看,从加强校园内部管理入手,建立全社会参与、内外协同配合的校园综合治理机制是科学解决校园安全问题的长效对策。当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突发事件预防工作不够重视。校园教育忽视青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不足,形式单一。对于,校园周围的文化环境治理不够重视,一些校园周围充斥了各种网吧、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无条件开放,几乎成了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保育箱。每当发生严重的社会治安管理事件,或有严重的刑事犯罪发生,这些经营场所的不当经营行为才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和清理。
三、校园突发事件司法应对的理论依据
(一)刑事政策学理论基础:刑事新派理论
依据古典主义学者的观点,刑罚具备两个基本功能——报应(retribution)及威慑(deterrence)。19 世纪,刑事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兴起,社会防卫理论及目的刑、教育刑的刑罚观初具端倪。社会防卫理论认为刑罚不只在于惩罚和报应,也存在着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功能。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基于社会实证主义立场,提出“教育目的刑主义”,即“刑法不是本能或原始的同态报复或等值报应,而是以改造教育犯罪人、为保全社会为目的。”刑事社会学派代表菲利和李斯特都认为犯罪责处罚最重要的体现。不论是审前个案调查与急速辅导、审中交付观察还是审后保护管束处分,都是社会工作中个案工作的具体应用,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个别化处遇,实现国家的最终保护。 少年法的诞生有其显著的历史背景,该历史背景即,犯罪学的昌明以及刑事实证学派(新派)理论的成型及其社会影响力的凸显。其中关联最为密切的知识即,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规律以及儿童社会发展的被决定性。由此,犯罪(尤其是少年犯罪)更多地被解读为一种源于社会的“病症”,需要相应的理性而人道的“救治”。惩罚的正当性以及有效性受到了相应程度的怀疑。于是,人们将眼光更多地投向了隐藏在犯罪现象背后的社会情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语)的号召一呼百应,教育刑、矫治刑、目的刑、社会防卫理念以及刑事政策的社会政策化理念交相辉映。以刑事古典学派(即旧派)理论为基础的传统刑事法获得了全面而深刻的反思,新派理念与旧派理念之间渐有调和之势,传统刑事法律制度中逐渐生发出一些以新派理论为根基的制度,如带有教育刑意味的缓刑制度、假释制度。观护帮教等制度在少年法体系的发扬光大既得益于刑事新派理论对社会环境决定论的倡导和对教育刑的推崇。
(二)法学理论基础:国家亲权理念(parens patriae)
1.国家亲权的理念
国家亲权源于民事法学中的亲权,是指基于亲子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在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当父母不能履行亲权时,需要国家亲权来接替父母亲权。国家亲权是以国家公权力干预失职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进而扮演父母的角色以保护儿童。国家亲权( Parens Patriae) 来源于拉丁语,其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 Parent of the Country) ,传统的含义则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 国家亲权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中世纪时期,英国大法官法庭首先开始运用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干预未成年人的合理化根据。大法官法庭奉行的一个重要理论是认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都处于国王的保护之下,国家亲权理论便由此而来。国家亲权在很多国家都有实践,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接管父母的监护权。所以,国家亲权即是国家的权力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观护帮教的理论根据之一就是国家亲权观。
2.国家亲权原则——最高监护职责
国家亲权(Parents Patriae)来自于拉丁语,字面含义来源于英国即“国家家长”(Parent of the country)。15 世纪前后,英国的 Chance Court开始考虑到妇女及儿童在审判中的特殊权利及保护,形成了“国家是儿童最高的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的衡平法理论,这一原则也逐渐成为了英美国家未成年人法庭建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国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最终职责,在设计刑事诉讼程序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家亲权理论通常具有三方面含义:(1)明确其作为“国家家长”地位所拥有的对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权;(2)在监护人不能、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时,国家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保护,超越父母亲权;(3)执行“国家家长”职责时应坚持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受到英美法系“儿童最大利益”和“国家亲权”理念的影响,将未成年人和成人分离看待,给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人的较轻处遇,具有社会福利精神。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同样是 “国家亲权”原则的要求和体现。首先,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坚持儿童福利本位,强调对未成年人给予开放性社区处遇。其次,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中的审前调查和审中出庭陈述都是对未成年人(儿童)表达权、保护权、发展权的尊重体现,法庭的协商式审理能够降低司法伤害,是国家亲权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的直接体现。最后,亲职教育辅导的对象便是因监护、管教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实施涉罪行为的父母和法定代理人,是司法机关基于国家亲权原则对失责父母进行问责。
四、南岸区校园突发事件防范的具体实践
为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南岸区法院联合区教委成立“周莉莎法制教育工作室”,以工作室为杠杆撬动司法专业队伍、各个职能部门联动、协调,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专人负责,组建专业团队,进行专业法制宣传
为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专业性和及时性,2015年4月在南岸区法治校园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区法院和区教委联合组建了“周俐莎法制教育工作室”。
1.科学设置参与主体
工作室由首届重庆市十大法治人物、南岸区法院高级法官周俐莎任主持人,由法院少审庭、民事审判庭3名法官、区教委1名法治专干、区教师进修学院兼职法治教研员1名和基层学校(职中、普高、初中、小学)4名德育或政治教师组成。由工作室承担组建,由法院法官、专业教师和区内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法治教育志愿者队伍。工作室发挥杠杆作用,主动邀请少审庭、民事审判庭等10余名一线法官,宣讲《宪法》《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赔偿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使全区的司法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法制教育讲台上的一名讲师。
2.广泛面向受众群体
工作室以立足“校园法治宣传教育”为根基,面向教育管理者、教师职工、社区家长以及青少年学生四大群体,有针对性、主题性、系统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让校园法制宣传工作无死角,校园外法制宣传无留白。第一,工作室以构建“法治宣传教育网络”为依托,指导教育管理者和教师职工学习研讨和贯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法治意识,提高教师职工依法执教的业务能力。第二,对学生品德修养和行为习惯养成进行正面引导,提高学生明辨是非能力,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第三,提高家长依法守法的自觉性,道德素质及法律意识。
3.法制宣讲频次高,覆盖面广
根据我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现状和需求,工作室多角度拟定宣教课题,认真打磨课件,有针对性地准备了20余个主题进行专题法治讲座。三年来,通过大报告、小课堂等多种形式,共开展“弘扬法治精神,争做守法公民”等主题法治宣讲活动共计150余场次,100%覆盖全区中小学校,受众师生达18万余人。
4.联动各方力量,开展宣传活动
工作室三年来,区法院和区教委以及“周俐莎法制工作室” 持续开展送挂图、送手册、送展板、送书籍,累计共向25所学校约35000学生赠送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青少年法治教育读本》《禁毒宣传手册》等法律宣传书籍,共计35000余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域教育系统网站编辑《周俐莎法制工作室告诉你法律小常识》,向全区中小学校宣传法律知识。工作室主持人周俐莎法官,充分利用她作为全国、重庆市法治宣教团成员的特殊身份资源,带头深入到区域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开展法律知识宣传讲解、答疑解惑等活动,为师生们作了题为“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低龄段)、“在网络世界中健康成长”、“增纪守法,远离犯罪”(高龄段)、“教师职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校园伤害事件的防范与案例分享”等讲座,结合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及教师们在教育教学中易于触碰到的常态化、特殊化的典型案例,开展精彩生动的讲座,对与会的师生、家长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启示作用。
该工作室利用“6.26”禁毒日特殊节点,在全区范围内,巡回开展专项禁毒宣传活动。2017年下半年以来,工作室精心组织并联动区禁毒委、禁毒办、关工委、所属街镇、教委、法院少审庭、法警队等多方力量,组织禁毒宣传教育进校园大型活动 10余场,通过专题演讲,毒品展板、毒品实物样品、法警擒敌拳术表演和押解人犯程序展示,作了大量的禁毒宣传;向师生及社区市民发放禁毒宣传资料3万余册。
(二)拓宽思路,创新法治宣传手段
工作室借助法院、未管所等司法专门场所以及法官、警察等专业力量开展法治教育,取得了良好成效。工作室有针对性地借用法院、法庭等庄严场所,借用法官职业特殊性和神圣感,通过发生在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拍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引导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直面法庭感知威严,“零距离”观摩庭审显实效
把握学生成长的生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是开展好法治教育的前提,工作室针对未成年学生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认知能力等特点,采用丰富多样的形式强化学生法律意识。工作室注重选择发生在孩子们身边的审判实例,组织适龄学生,走进真实法庭旁听庭审,让学生们通过“零距离”接触庭审,感知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三年来,工作室共组织10余所学校约12000名师生旁听庭审。
2.反客为主,学生由“被动听”到“主动讲”
工作室改进教育方式,不断扩大参与模拟法庭的范围,让学生在法制学习中唱主角。通过表演情景剧、法律角色扮演等,学生们在“穿法袍、敲法槌”尝试法官职业体验的过程中,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在“开庭、诉求、答辩、调查、辩论”中,学生们感受法律的神圣,自觉地远离违法犯罪行为。自工作室成立以来,共有16所学校16000余名学生和家长参与模拟法庭。我辖区中学生犯罪率为零。
3.借助外援外力,以合作促发展
工作室与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签订了“帮教合作协议书”,利用未管所“重庆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基地”的平台,共同探索研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途径。先后统筹组织辖区龙门浩职业中学等多个学校师生数千名师生,到重庆市未成年人管教所进行参观教育。会后,学生们纷纷表示深受震撼,倍加珍惜现在拥有的自由生活。
(三)法制宣传工作常态化、规模化
1.法制课竞赛常态化
工作室从2016年起开展了全区中小学校“优质法治案例比赛”暨“法治优质课竞赛”,法治教学竞赛,为全区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学提供了展示交流平台,促进了法治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方式的更新和发展。迄今为止,共有256名教师参赛,共收集220个法治教学案例,并有66名教师获得区比赛好成绩,有28名教师获得了市级参评一、二等奖好成绩。2017年组织全区中小学教师开展法治教育征文活动,评选出优秀论文10份、创新案例8份和教育故事10份,并报送重庆市教委参加市级法治教育征文比赛。
2.宣传工作规模化
三年来,区法院和区教委以及“周俐莎法制工作室” 持续开展送挂图、送手册、送展板、送书籍,累计共向25所学校约35000学生赠送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青少年法治教育读本》《禁毒宣传手册》等法律宣传书籍,共计35000余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域教育系统网站编辑《周俐莎法制工作室告诉你法律小常识》,向全区中小学校宣传法律知识。2017年12月1日,工作室共组织全区中、小、幼分管德育的校长、德育主任、学生代表近千人,在重庆市第11中学开展“弘扬宪法精神,培育核心素养”大型宪法宣传活动,通过主题演讲、主题辩论、法官现场解惑等,引导师生们敬法、守法,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校园突发事件的司法应对
在校园突发事件中,较为突出且司法机关可以有效参与防范、应对的主要是校园暴力事件、侵权及违法犯罪案件,即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加强校园安全的长效对策与建议,则是既要守住司法及时介入已发事故的防火线,又要赢在校园安全事件预防的起跑线。保证校园的安全是一个要标本兼治的工作,涉及的因素较多。本文从法制环境、治理机制、管理体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建立校园安全长效机制的几项具体对策与建议。
(一)立法上以《校园安全法》为核心,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法制
结合当前校园安全的严峻形势,开展《校园安全法》立法,填补校园安全管理法律空白,形成科学、有序、规范的校园安全管理法制环境是一项治本的长效对策。
1.启动《校园安全法》立法。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应当启动特别立法程序,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督促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投入,为每一个学生上学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学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供必要的设施,努力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的社会法制环境。《校园安全法》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首先,必须明确学校的责任,不能由家长负责校门之外的安全问题。其次,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有义务科学配置教学网点、足够的活动场所及安全辅导员。再次,必须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的责任,为师生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校园安全法的责任主体是学校,政府应当为学校履行自己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社区自治组织和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2.恢复建立校园警察制度。在 “两会”上,已有政协委员向大会建议,必须正视高校校园的安全问题,恢复建立校园警察制度,同时建议成立“校园警民联谊制”。当前,校园的安全管理颇为尴尬,原因之一是校园保卫工作无执法权。当前,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直接影响到校园的安全。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校园保卫工作已不能适应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应尽快恢复设立校园警察制度,由当地公安机关派出警员直接参与校园保卫工作是一项治本之策。本身警察或警示标志的长期存在,对于部门有暴力倾向的学生都会带来一定的震慑作用,并且会为潜在的校园受害学生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
3.完善校长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学校的人、财、物的安全全面负责。因此,建立校长安全责任制势在必行,但必须有相应的行政问责制度作为保障,否则很难取得效果。
(二)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倡导作用,推进社会联动治理机制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教学质量,安全主管部门主要关注企业,校园安全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致命缺陷。由于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不同,导致校园安全建设和治理出现,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各职能部门缺少联动机制。而作为各种矛盾集中爆发、汇总的司法机关,往往有着与各个职能部门产生联系的先天优势。因此,以司法机关为核心倡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和完善“社会联动”机制建设是校园安全建设一项标本兼治的对策。
1.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多方协商机制。为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统一指挥、多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应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地方政府领导为总召集人,政法、宣传武装、公安、卫生、民政、经委、建委、教育、交通、安监、水务、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国土、信访、科技气象、消防及应急办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队、办负责人为成员,同时作为信息联络员。联席会议在地方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事务由应急办负责。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2.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构筑校园安全的区域联防堡垒。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安全是生产安全、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石,是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区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我国各类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并造成巨大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全社会安全意识薄弱,社区居民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低,社区安全基础差,还没有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矩阵式的事故预防模式,事故风险综合治理力量不足。国内外实践表明,安全社区建设是公共安全治理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校园突发事件预防的重要基础。
3.推进“家校联动”机制,查找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实行家校共治。
当前,由于没有家长委员会,导致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要通过家长委员会,来对学校的办学进行决策、进行评价、进行监督,查找校园安全管理漏洞。同样,应当预防家长委员会异化为班主任老师应声虫,学生利益分配暗箱操作的小团体。
(三)加强校园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校园突发事件的应对最好办法就是有效预防,尽早、及时的减少校园突发事件发生的各种条件。其中,可以受人为干预影响较为显著的因素,即为学生、老师的心理健康和法制意识。在公平、公正、温暖的校园环境中,才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孩子。因此,校园安全建设不仅应从学生入手,更应该培养心理健康、法制意识明确的教师和校园安全管理人员。
1.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青春期是人生最活跃的一个时期,无论是生理变化的突飞猛进还是心理发展的各种细微需求,都需要给予及时的帮助和引导。而青春期对爱、关注度的需求也伴随着身高、体型的生长发育而呈明显的上升态势。青春期的子女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如果又不及时,就往往容易在同伴的影响下,离正确的是非观、道德观越来越远。因此,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可以通过校外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的协作,完成对学生心理健康的辅导和教育工作,可以采取普遍性的大课制和单独咨询的个别辅导制相结合的模式。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法制意识
对于有着丰富司法经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托司法实践经验,开展参与性更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法制意识。如联合筹备开展法制故事会、模拟法庭、法制辩论赛、演讲比赛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调动学生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学生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同学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如南岸区法院近期开展的法制进校园活动,即邀请了人大代表、区委政法委、区团委、关工委、司法局、教委等相关部门、在校中学生等参加庭审旁听,随后,进行释法答疑的互动,并组织学生们参观囚车、羁押室,观看法警表演“警体拳”等。如此形式多样、参与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树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学生们心中的良好形象。
3.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在当前校园安全管理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着手于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有效利用不失为一个有效方法。2010 年 5 月 4 日,重庆市第一支专业的校园保卫力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校园安全保卫支队成立并授牌,并向其他区县公安部门推广。警方将根据校园及周边治安的实际情况,派专职校警进驻中小学及幼儿园。派驻到校园的专职校警,主要从各地公安部门年满 55 岁的男民警、年满 53 岁的女民警中选用。若警力不足,公安机关将从退休民警中返聘。将在校园内设置警务室,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及警棍、手铐、警笛、强光手电筒及辣椒水等警用装备。专职校警经专业和实战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校园内行使治安管理权。根据目前的警察队伍实践来看,已有个别地区建立了专门的少年警察队伍。专业的少年警察队伍,应当是对青少年的行为模式、心理状态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青少年工作经验的警察群体。校园案件建设应当以常规地常驻校警和专业的少年警察队伍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
作者:陈晓南、周莉莎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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