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5 10:17: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法安导读] 在电信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出台了基础电信设施建设规范,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电信通路权制度。于是,电信法被期待在设定电信通路权等相关方面有所突破,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
随着全球移动通信行业迅猛发展,基站建设纠纷可以说也是一个全球问题。据娄耀雄介绍,在电信产业市场比较完善,电信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大多交由电信建设权利人和产权人通过自主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最终难以达成一致,则可申请行政裁定,裁定是否允许建设以及补偿数额,当事人如不服裁定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机构的出现是基于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公共电信设施,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因此赋予电信建设者电信建设通路权(电信建设者在埋设电信管线、架设电信线杆、搭建电信线路、建设电信塔台的过程中,所享有的穿越或使用公、私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娄耀雄表示,这是电信建设者在建设电信通信网络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发生冲突时,所享有的一项具有保障性质的权利。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电信通路权制度。“因此,无法清晰界定电信建设者和被用物权人的权利边界,也没有建立纠纷产生后的行政救济制度,而现在的有关电信建设的规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冲突。”娄耀雄说。
于是,电信法被期待在设定电信通路权等相关方面有所突破,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电信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出台了基础电信设施建设规范,上海、湖北以及广东佛山等地制定了公共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在地方法规层面保障电信建设者的“通路权”。
但是,地方在保障电信建设者通路权的同时,却忽略了被用物权人的补偿问题。
“我国《电信条例》将补偿问题交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出台补偿标准。这导致一方面补偿标准完全空白;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与产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完全不成比例。”娄耀雄认为,被用物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是电信通路权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后续电信立法中,补偿标准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允许在执行过程中,差异化地予以落实。”他说。
记者:徐秋颖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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