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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时间:2024-05-16 14:46:22   来源:尹文韬 杨帆

[法安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武汉都市圈发展规划获批后,武汉市江夏区迎来了家门口的国家战略机遇,当前敢字当头、一拼到底的紧要形势对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武汉都市圈发展规划获批后,武汉市江夏区迎来了“家门口”的国家战略机遇,当前“敢字当头、一拼到底”的紧要形势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新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20年3月,“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国家安。在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也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类型、走向和特点,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也显著增大,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回应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区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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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武汉市江夏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基本情况

  一是抓体系建设,变“单打独斗”为“联动作战”。江夏区委、区政府严格履行平安建设主体责任,与13个街道、84个区直部门、21所驻区高校签订平安建设目标责任状。全区共建有各类调解组织367个,其中街(园区)调委会16个、村和社区调委会342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7个、大型商圈调委会2个。二是抓阵地提升,变“功能单一”为“一站统揽”。江夏区投资300余万元对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进行改造升级,可满足20余个部门集中入驻办公,30余件矛盾纠纷同时在线调解。设置大厅、登记、接访、安保及功能区“五个”服务区域和争议速裁、司法调解、行政复议、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功能室。三是抓流程再造,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作为”。按照重点部门集中常驻、一般部门轮流入驻、涉事部门随叫随驻的入驻原则组织责任单位和调解组织入驻中心集中办公。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力量,实现多调联动。2022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3949次,调解矛盾纠纷3983件,调解成功率100%。四是抓数字赋能,变“桥头堡”为“指挥部”。构建以“12345”市民热线、信访窗口、网格化治理大平台为支撑“3+1+X”群众诉求收集渠道,有效汇聚区直32个政务部门信息4400万条,利用大数据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多维度分析研判。五是抓品牌创建,变“按部就班”为“特色引领”。抓区域品牌,推动“江夏微邻里”、“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等平台的互联互通。抓调解品牌,打造“马长生调解工作室”、“康波调解工作室”等个人品牌调解室,深化“枫桥式派出所”创建。抓社会品牌,由区信访局、团区委联合高校法学院建立“信访局+志愿者”合作模式。抓创新品牌,区人民法院创新诉前鉴定,创新诉调平台化解企业纠纷,创新“三步”调解法和巡回审理模式。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与非诉讼资源结构失衡,多元化纠纷解决效果不理想

  一是诉讼调解其低成本、高权威性和结果可预见性,会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讼调解机制,反而非诉讼方式更容易被当事人抛弃。二是非诉讼的调解功能的发挥不强,还需进一步完善。非诉讼机制的作用弱化,尤其是一些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门培训,调解水平不高,调解的成效并不理想,也使得群众对其信任度不高。三是非诉讼调解结果的公信力低,司法部门发出的调解文书可上诉至法院,并按照文书规定强制履行,但是对于非诉讼组织出具文书,并无强制性。

  (二)职能部门分割严峻,解纷主体协同性不强

  一是调解主体机构存在分治思维,保守且惯性的思维影响了纠纷调解效果。不少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也还没有形成共识,无法精准认识自己位置,导致解决部门之间沟通不够积极,不负责任,为后期法院介入调解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工作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出现了互相推诿的情况。在解决矛盾和纠纷时,往往都会面临权力、利益之争,有些部门会因本部门的利益而争议,甚至采取“搭便车”、冷淡处理的态度,缺乏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

  (三)数字信息技术应用不足,解决纠纷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各地政府依托信息技术建设了网络纠纷平台,但因地方经济、文化、政治等发展水平不一,导致智能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不平衡,这与国外智能解决纠纷机制相比相差甚远,未来还应该立足全方位、立体化、模块化的建设标准加倍努力。缺少网络综合性平台,即便一些地区已经建设了解纠智能平台,但是运行尚不畅通,多元解纷机制和智能平台建设还没有完全融合。

  (四)配套保障不全,多元纠纷解决效果不理想

  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中部地区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差异显著,为此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也有差异,最突出的表现是配套保障不平衡。多元化纠纷调解人才队伍建设不足,法律人才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经验不足,能力不足,调解效果往往无果告终,导致不少群众对非诉讼调解不够信任。社会公众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积极性不高,在地区间社会自治性调解发展还不成熟,也不均衡,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偏向于政府主导,专业的法律组织无法体现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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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路径

  (一)树立现代治理理念,提高多元纠纷解决的政治站位

  搭建多元化解纷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是社会改革、国家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它有效预防和解决矛盾,从而起到了重要的政治作用,为此在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必须在一边实施一边总结,把握好手中标尺,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以推动社会公正、公平,增进人民福祉为立足点,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新机制中获得更多受益。

  (二)全方位理顺平台体系,凝聚多元解纷发展合力

  建设以法院为中心,集诉讼服务、纠纷登记、纠纷咨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转化等多项服务的全面性平台。设立相应的和解窗口、调解窗口、仲裁窗口等便民服务平台,建立群众最多跑一次的纠纷解决平台,对于一些劳动纠纷、消费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纠纷频发的领域,应当整合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其他组织的资源,争取一次性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健全评估与考核激励体系机制,将多元解纷工作量及成效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机制量化评分。

  (三)深挖信息技术,丰富多元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要注重纠纷预防和化解的大数据分析,要有效利用网络技术、大数据深入分析纠纷形成的特点、原因和高发比率、多发人群等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二要打造纠纷解决一体化网络平台,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非诉解纷方式有机衔接,有效整合各类资源,通过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治理,实现信息共享。三要充分利用武汉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系统(“法指针”)智能化多元解纷平台,切实以纠纷防控与社会治理需要为出发点,以低成本、高效率为特色优势,实现信息技术手段与各方解纷主体高效联动。

  (四)强化综合保障,夯实多元纠纷解决的基础

  一是强化基层组织的党建工作,做好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情况、社会矛盾特征,加大对市场准入制度和收费制度的指导建设,将其纳入纠纷化解工作中,实现市场管理、企业管理的统一协调。二是加强对人才的吸收和储备。让调解队伍更富有高素质,高水平,能够专业化解矛盾,找到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通过长期聘用制度或特殊聘用制度,可以吸收一些退休法官或检察官、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让其充盈到调解组织中。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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