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5 10:09:12 来源:陈定良 罗依婷
[法安导读]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检察...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要顺势而为,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本文从基层检察院实践视角,阐述通过个案办理研判类案监督可能,运用数字化手段深挖类案背后深层次问题,从而促进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新模式,探讨基于数字时代的“由案到治”的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关键词:数字检察 个案办理 类案监督 监督能力 社会治理
一、数字检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探索
2021年以来,浙江省P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P院)认真贯彻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和浙江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连续两年将“数字检察类案监督工作”作为本院“一号工程”,累计开展数字检察类案监督21项,研发数字监督模型14个,形成跨部门制度成果9项,运用大数据实现从个案到类案,倍增法律监督效应,积极探索促进各方协同治理类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推动常态化的预警防范,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集装箱专用ETC诈骗类案监督数字模型
2021年9月,P院在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发现,部分物流公司为非法牟利,在明知车辆不符合申办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变更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手段申领集装箱专用ETC,非法享受集装箱货车专用ETC高速通行费优惠,偷逃高速通行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P院立即开展集装箱专用ETC诈骗类案监督,研发数字模型,调取相关数据进行对碰分析,先后发现3家物流公司54辆运营车辆存在诈骗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线索,共有24名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累计追回国有资产损失180余万元。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审批监管漏洞,P院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交通运输局与检察机关建立行刑衔接协作机制,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的规范管理。该案例入选最高检《检察改革动态》大数据检察典型案例和浙江省检察机关第五批数字办案案例指引,纳入浙江省委政法委数字法治“一本账S3”。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提公积金类案监督数字模型
2022年5月,P院在办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中,发现存在房产中介帮助缴存职工虚构提取事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指导骗提住房公积金,非法牟利的线索。该院启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提公积金类案监督,从当地公积金中心调取2017年以来“购房提取公积金”记录5046条,筛查发现19条异常数据,与民政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数据碰撞,锁定38条假证骗提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成功捣毁假证骗提公积金“黑中介”3家,立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5件9人。针对假证骗提公积金现象背后深层次问题,P院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专报分析线上公积金业务安全隐患,获浙江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省建设厅会同多部门联合加强公积金资金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三)黄赌毒人员涉拒执犯罪类案监督模型
2021年12月,P院在办理多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民事执行案件均曾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当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资金流水却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赌博的行为。P院建立黄赌毒人员涉拒执犯罪类案监督模型,发现2020年以来终本案件中被认定为无执行能力的当事人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行政处罚的有29人,涉及标的额1046万元,对线索进行分层处理,其中6名涉案金额大、赌资占比高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余23名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10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上述人员采取司法拘留、罚款1000元等处罚,其中4件已执行完毕或达成执行和解,涉及标的288万余元,另有1件案件通过查询流水,已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P院针对法院执行部门未及时掌握被执行账户动态,导致遗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或妨害执行的线索等问题短板,提出加强对金融账户交易流水的查询、核查等针对性检察意见。2023年4月23日,该模型入选浙江省检察院《拒执犯罪数字监督办案指南》,在全省推广。
二、基层检察机关深化数字办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现实挑战
在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命题下,零散的个案监督难以起到让问题得以充分暴露、最终根治,研究基于数字时代的新手段、新模式、新功能具有现实必要性,但各地在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过程中确实还存在诸多瓶颈问题。
(一)数据获取难度较大。一是各类业务系统原始数据填录不准确,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是开展精准法律监督的前提与基础,当前各类业务系统设置了一定的数据填入校验规则和纠错提示,但是只要有人为数据录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数据填录问题,导致法律监督依据的基础数据不准确。二是数据共享范围有待拓展。浙江出台了《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对政法机关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破解数据壁垒,但数据范围还是不可能触达全量数据,依然需要在办理具体领域类案监督时向被监督单位调取,而被监督单位对提供数据存有顾虑。
(二)社会治理成效还不够显著。一是数字检察类案监督的规模效应尚未形成。执法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挖掘不够,类案监督基本处于制发检察建议层面,“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常态化的数字预警防范后半篇文章还在探索中。二是监督模式重塑程度还不够深。当前侧重于办出案件,对制度重塑重视不够,监督、治理方式的系统性、变革性重塑不多,内部职能如何整合、对外监督机制如何变革、重塑尚需探索。三是协同共治的价值追求未有效实现。数字赋能是回应型能动司法履职的关键赋能手段,如何把能动做到深处,实现系统治理的数字办案终极目标,增强党委政府的认可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还需探索。
(三)复合型人才不充足。一是数据人才紧缺。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自上而下数量逐渐递减,到县级检察机关就更少,真正懂大数据的人才更少。二是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不足。数字检察真正的难点并非在于获取数据,而是获取何种数据,怎么运用数据。这需要检察官精准的找到类案监督的法律逻辑,并成功转化为计算机逻辑进行数据分析对碰,让线索成案。具有数字思维的检察官和熟悉检察业务的程序员,二者紧密配合才能最高效地将数据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提炼出来,而这样的数字检察法律监督能力往往不是一朝一夕习得。
三、基层检察机关深化数字办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思考
在新形势下,数字时代社会治理形态的变化,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数字检察理念的研究,明确数字检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新引擎”,这样才能打通社会治理的难点、痛点,进而拓展到推进整体治理。
(一)强化数据归集共享。一是主动接入省内统一数据归集平台。当前各省都在推进统一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今后各类执法、司法数据的共享更多的是通过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申请、审批、下发、使用”的模式,从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检察机关要尽快融入省内统一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为数字检察类案监督打开数据通路。二是由点及面逐步拓宽数据共享范围。首先要充分利用好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和省级层面统一的政法一体化应用平台,在政法机关之间全面整合政法数据资源;其次要借助综合执法一体化改革契机,建立起行刑数据衔接平台,以业务流程推动行政执法数据与政法数据的流通互转;再次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专项法律监督为切入口,梳理核心业务需求,逐年推进具体执法、司法乃至社会公共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
(二)优化监督促进治理质效。一要坚持需求导问,找准监督重点。把法律监督落脚点放在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黑灰地带、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上,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幸福感和党委政府的认可度。二要加强源头治理,拓展监督方式。充分利用数据蕴含的社会治理信息,分析类案特点,找准犯罪原因和规律,为社会治理预警防范提供决策参考。三要健全常态化协同机制,提升监督成效。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完善相关协作机制,为开展常态化工作协同提供制度支撑。加强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构建多跨场景应用,以数字化手段促进重大领域开展社会治理,提升基层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三)深化数字监督能力培养。一要组建联合办案组,实现“四大检察”与数字技术的一体融合办案。二要加强跨院学习交流。各院在开展数字检察工作中都会积累不同的经验和心得,通过一定的平台,彼此交流有助于拓宽数字思维和提升数字能力,必要时可以互派办案人员进行挂职锻炼学习。此外,还可联合高校开展相关大数据监督项目的研发。三要营造数字检察氛围。通过举办“数字赋能监督”金点子评选活动、优秀大数据模型评选、数字检察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充分激发检察干警学习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的热情,让数字监督能力成为检察官的必备职业技能。
新时代新征程。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正抓住大数据这个关键变量,以数字检察推动能动履职,推动发挥社会治理优势,正在显作为,也必有大作为!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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