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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法院篇 | 创新论文之“线上多元解纷模式之现状、困境与进路研究”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今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论文之“线上多元解纷模式之现状、困境与进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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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上多元解纷模式之现状、困境与进路研究

  吴 晗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瑞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帅伟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与“互联网+”理念的创新驱动,数字科技正在加快推进传统的线下产业服务和人民生活方式向虚拟的线上网络空间扩展扩容。尽管数字社会的发展无形中制造了新型涉网权利冲突,但也为健全完善中国数字治理中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尤其是近几年,诉讼案件数量呈几何式急剧增长,党中央积极倡导推进多元解纷: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进一步指出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1]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经过60年的发展,枫桥经验的内涵不断丰富完善。在这种大背景下,如何把多元解纷同数字社会相结合,已然成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线上多元解纷模式之现状:及时、简单、全面

  (一)工作处置及时,解纷效率提高

  “数字正义”除了以数字来表征正义,还在于以数字来衡量司法效率。[2]线上多元解纷相较于传统多元解纷的第一大优势就是及时性。借助于互联网的长足发展,尤其是远程语音、远程视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线下以日、月为单位的日期计算在线上变更为以时、分为单位进行。这种优势随着智能化设备在民众中的进一步普及而日益显现。时间的缩短与效率的提高,让多元解纷工作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花费在各方人员流转中的无用功,进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于实际解纷工作的开展。

  (二)数据获取简单,工作负担减轻

  线上多元解纷相较于传统线下多元解纷的第二个大的优势是其更具备便捷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数据获取的简单化。受制于纸质材料的厚重和繁杂,线下处理数据往往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且效果并不理想。而通过线上模式多数据进行过程性汇总,使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对于相关问题的检索变得更为快捷,在互联网的帮助下,一点一击之间便可以实时的上传、下载、查看、保存相关的文件材料,让大批量数据的获取和流转不再成为多元解纷的技术阻碍。

  (三)流程衔接全面,系统研判统筹

  线上多元解纷相较于传统多元解纷的第三个大的优势是其更具备全面性。当前,加速积累的技术能力与海量的数据资源、巨大的应用需求、开放的市场环境有机结合,形成了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独特优势。[3]无论是一对一、多对一还是一对多,线上模式都可以让多元解纷不受制于空间和时间,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更好的从全域全局快速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实时把握多元解纷的走向,有针对性的调解解纷策略和手段,都在线上变得更加从容。

  二、线上多元解纷模式之困境:失范、失效、失智、失灵

  (一)运行“失范”,尚未构建标准化运行环境

  线上多元解纷归根结底还是一种社会治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进入到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让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解决于诉外。但是受制于现实因素:线上多元解纷系统的开发者多是各大信息技术公司,线上多元解纷平台的使用者则是各类政府职能部门,这种线上多元解纷平台的开发者与使用者不同,必然会导致相关信息技术产品不能完全达到使用者的设计构想,在研发与使用中间难免会存在许多冲突之处,进而使运行出现滞塞。[4]

  (二)服务“失效”,尚未营造类型化处置环境

  线上服务源属于线下服务,而又不同于线下服务。受制于现实发展,当前的线上多元解纷服务往往很难达到让各方使用者满意的程度。尤其是线上服务角色的转变,线下多元解纷的服务主体多是退休公职人员、乡贤名人等上了年纪的人,他们对于线上智能化设备的使用必然不如年轻人熟悉,学习的速度和热情也赶不上年轻人。服务者自身难以驾驭线上多元解纷模式,就如同给长跑冠军一辆跑车,但是司机不会驾驶,反而导致最终的结果是还不如先前跑的快。

  (三)统计“失智”,尚未形成智能化分析环境

  法律大数据的不充分、不客观、结构化不足导致人工智能的基础不牢。[5]统计的失智,往往并不是由于信息技术设备的自身硬件条件跟不上,而是由于在前期的程序开发时没有进行明确的数据录入设定以及后期使用时没能进行及时的完善调整导致。这种统计上的失智,造成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毕竟在大数据时代,类似于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仍然不能以单纯的速度快代替数据的真实性,某种意义上来说,信息化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的社会发展,而统计上的失智无疑使之归于零。

  (四)监管“失灵”,尚未明确规范化管理环境

  多元解纷是一种社会服务,这种服务又关乎于社会权益的分配,是一种带有政府强制效力的决定权,这种性质就决定了其作为一种公权力,必须要受到一定范围的监管。从线上多元解纷的实践来看,由于线上治理发展与线上规则制定存在不统一性,线上多元解纷是否应当监管、如何监管、怎样监管等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这种线上管理环境的缺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多元解纷工作在社会面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线上多元解纷模式之进路:智慧、多元、联动、集约

  (一)树立智慧为王理念

  现实中,许多地区政法机构为了工作创新,都积极研发了线上多元解纷相关平台或系统,但是大部分线上多元解纷并没有真正实现智慧化运行,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将多元解纷的工作模式完全从线下搬到线上进行。调查发现,部分政法机关对线上多元解纷的基本理念理解有误,只是把信息化设备与多元解纷工作进行简单的拼接,最终并没有节约使用者的时间,提升使用者的工作效率,反而是加重了使用者的负担。[6]作为政法机关,一定要将智慧为王的理念贯彻线上多元解纷始终。这其中,既要有“智”的一面,借助于信息化设备和高科技硬件,让更多的工作由线下向网上集聚;更要有“慧”的一面,要能充分理解工作的根本性质,服务的总体导向以及提质增效的根本目标。这样才能使得线上多元解纷既在便捷度、方便性等方面不输于其他智能化项目,更在公正性、可信度等方面与线下多元解纷工作保持基本一致,真正达到既有线上科技之“智”,又有线下工作之“慧”。

  (二)做好多元标准前置

  项目建设,制度先行,这同样适用于线上多元解纷工作。线上多元解纷开展的好不好,效果高不高,主要看标准是否完备,规定是否齐全。与线下多元解纷的工作标准有所区别,线上多元解纷的规则和标准制定者必须要具有多维度的视角,既要有关于多元解纷工作本身规则的确定,又要有线上使用流程和操作规范的明确指引,还要将两者充分进行结合,以提升多元解纷和线上模式的充分融合。[7]这种融合之下,作为项目使用者的各政法单位就要在进行投入和开发之前,做好充分的策划准备,避免因为线上程序的运行疏漏或者多元解纷工作的衔接错误,导致后期工作推进不畅。

  (三)加强联动协调配合

  系统融贯性不足是现阶段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8]这种子系统直接的衔接缺失说明,线上多元解纷从来不是某一家政法单位的“私事”,更不是某一个科技公司的“独活”。从职业经历上看,技术研发人员很多情况下没有到政法相关部门工作的经历,他们多是编程师和计算机工程师,在线上多元解纷相关系统的研发中可能存在数据驱动歧视、算法设计者司法认知不足等问题。这些不同,必然导致研发者所理解的司法流程、司法规范、司法服务内容等与司法人员所习惯的内容会存在有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下设计出的技术系统,难免让法官或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各种不便,产生各种问题。要做好前期的调研和试点工作,这其中一方面需要充分征求一线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需要研发人员的充分参与。尤其在技术系统的使用中前期,更应该深入一线收集意见反馈,有针对性性的进行改善。

  (四)形成集约集成样态

  线上多元解纷一定要以一种集约集成的“面貌”展示给一线的使用者和当事人。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为政府服务社会群众提供了便利,但是人们的时间变得更加碎片化,尤其是随着各类平台、各种APP,各个系统数量的迅猛增长,“信息化焦虑症”正逐渐侵蚀包括基层政法工作者在内的互联网原住民。因此,线上多元解纷必须以一种集约的形式进行兼并、整合,让信息不至于盲目扩散成为污染,使线上多元解纷能以看得见、可触摸、易实现的方式被人们感知。[9]这就要求各政法智能部门在谋划以及完成相关的线上多元解纷平台时,要充分考虑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差异性和同一性,真正让科技为社会治理所用,而不是社会治理被科技牵着牛鼻子。

  四、小结

  如今人类已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影响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也不例外。我国的智慧司法改革和实践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线上多元解纷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目前理论实务界关于线上多元解纷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实证探讨结合理论分析,通过对在线上多元解纷模式创建中的所得、所失进行总结列举,分析线上多元解纷的逻辑、困境,有针对性的提出调整转变的具体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市域社会治理在数字社会中的有效应用提供些许思路。

  [1]详见:《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2]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3]高学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中国司法》,载《浙江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4]吴子越、陈泽鑫:《论“智慧法院”在线诉前调解的合理建构》,载《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5]龙飞:《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与发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6]曹建军:《诉源治理的本体探究与法治策略》,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7]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

  [8]刘艳红:《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与前景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9]吴涛、陈曼:《论智慧法院的建设: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