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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今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论文之“统一数字法院”的构建和实现》
“统一数字法院”的构建和实现
孟丹 王金国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摘 要】:在数字化中国建设走向深入的今天,建设统一数字法院有利于全面贯彻“两便原则、有利于克服各地法院在“智慧法院”方面重复建设,过度建设问题,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层面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推进司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助于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和有利于保证司法数据的安全。建设统一数字法院目标导向:以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需求为宗旨;以最大化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为宗旨;以最大化整合司法资源为宗旨。统一数字法院总体架构和版图:统一全国法院信息系统代码建设标准;建设“一库、三中心”平台。统一数字法院的具体样态:全生命周期的司法平台;全时空在线的司法服务;全流域智能的司法模式。
【关键词】:统一 智慧法院 人工智能大数据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同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本文基于我国前段智慧法院建设实践深刻反思,提出建设统一数字法院的设想,对于统一数字法院构建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对于构建目标导向、技术版图和应用版图进行粗线条地描绘,以期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深入有所裨益。
一、建设统一数字法院的必要性
“人工智能受到大数据、算法、算力的限制,特别是数据的完备性这一核心要素的限制。”[1]目前全国、全省法院信息系统超上千套,系统庞杂繁多,数据零散。数据在法院系统内部也未实现实时互联互通、深度运用,与其他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共享也未完成实现实时实效,未能把数字数据效能发挥出来。本文关于统一数字法院建设的必要性的讨论主要是基于前期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应用系统碎片化、系统之间数据孤立化、分散化、信息短路、断桥化等问题而展开的:
(一)建设统一“数字法院”有助于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
“通过数据赋能,制度重塑,可以最大限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法院调配资源,从而解决法官忙闲不均问题”[2]。“通过人工智能化在区块链塑造中去中心化的生产关系下参与和引导司法社会活动,为管理优化起到了极大帮助作用。”[3]
(二)建设统一数字法院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
有必要整合统一诉讼服务平台资源,打通这些各自独立信息服务系统的数据壁垒,构建一个标准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数字法院”平台。
(三)建设统一数据法院有利于统一整合数据资源,保证司法数据的安全。
统一“数字法院”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深度融合区块链技术,“一方面依赖它的分布存储架构,使数据存储的安全性随着节点的增加而增加,另一方面它具有防篡改以及去中心化的巧妙设计,使数据存储的所有节点都会同步复制整个账本,从而使信息变得透明,难以被修改。”[4]
(四)建设统一数字法院有利于克服各地法院重复建设,过度建设问题。
各地法院智慧法院建设随意性较大,碎片化建设、同质化开发,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数字法庭”整合各个平台资源,按需集约建设,最大化节约司法资源。
二、构建统一“数字法院”的目标导向
(一)以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需求为宗旨。
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司法发展的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
(二)以最大化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为宗旨。
“数字法院建设”要紧紧围绕“公平正义”这个目标进行,从而从技术上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根本问题。
(三)以最大化整合司法资源为宗旨。
统筹司法审判资源,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是目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最具有有现实生命力。
三、统一数字法院架构及主要功能描述
从顶层进行设计,建设涵盖信息基础库、数据清洗中心、数据分析调度中心、数据融合运用中心的“一库、三中心”运行平台,融合人事、公文、审判、执行、信访、质效、科技法庭、视频监控等各类业务系统,建设全国法院信息系统代码建设标准,运用并融合5G、区块链、量子计算、AI等技术,实现智能化与智慧化融合、便捷化与加密安全化融合,建设人民法院“智慧大脑”中心,推进全国智慧法院建设飞跃式发展。
(一)统一全国法院信息系统代码建设标准,包括:
1.统一的编码格式:建设统一的格式标准,制定统一标准的字段名称、字段长度、字段类型,并根据此字段存储的信息保密性,定义读取权限,未经最高院批准,不允许私自更改标准。
2.统一的表结构及逻辑关系:对主要业务系统的表结构及逻辑关系统一定,如案件基础表设案件代码,案由,案号等案件基础信息字段。
3.统一的Webservices接口标准与绝对独一的加解密私钥:设置与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与互联网交互的数据采用统一的Webservices接口标准,运行绝对独一的加解密私钥进行数据保密传输。
4.统一用户管理与登陆认证:用户一次建立与授权,全系统通用;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用户管理平台,用户账号由法院录入人事系统,同时录入人员生物认证信息,自动生成账号。
(二)建设“一库、三中心”平台
1.信息基础库;信息基础库主要用于生产库,包括人事库、权限库、业务系统库、公文库、审判库、执行库、档案、信访、科技法庭等,数据库共享保存与外界数据交互方式和交互数据类型等。
2、数据清洗中心;对信息基础库中信息进行根据需要通过5G实现万物互联、通过区块链和量子计算实现数据安全加密防篡改、通过AI实现法院数据智能运用,去伪存真,进行分类数据清洗,生成实时、高质量的数字化数据。
3、数据分析调度中心;该中心负责根据业务需要对基础库与其他库数据交互进行分析调度。
4、数据融合运用中心:根据数据清洗中心生成的数字化数据,通过5G、区块链、量子计算、AI等技术,对数据加工再利用,生成精准高类似同案信息、案情分析信息、量刑判决建议等,实时推送审判人员;生成各类审判执行分析报告、刑事案件调研报告等,真正建立人民法院“智慧大脑”中心。
四、统一数字法院的具体样态
未来的“统一数字法院”主要呈现为以下具体样态。
(一)全生命周期的司法平台
“在平台化建设的基础上,统一数字法院以‘案件全生命周期’为核心,注重各个业务流程、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耦合性和协同性,打破传统各个业务系统的‘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实现从多业务系统到全生命周期司法平台的转变。”[5]
1.全业务平台“一站通办”。统一数字法院视角下的一体化司法事务平台,即对外提供统一的在线诉讼服务通道,对内建成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两者互联互通、高效协同。
2.全周期数据“深度连接”。以数据流动为驱动覆盖调、立、审、执全节点所有办案流程,以数据连接为驱动,推进协同一体化突破,以数据运用为驱动,推动司法监督模式再造。
3.全链路融合“数字生态”。构建起“大平台、小前端、富生态”的统一数字法院体系,促进以数据为流动要素的各类业务跨层级联动办理、跨区域远程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
(二)全时空在线的司法服务。
只有依托“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与“全流程单轨制无纸化办案”,为百姓诉讼、法官办案、社会治理提供全天候、全时空、泛在化的服务才成为可能。
1.服务民众诉讼:打破物理空间的桎梏。“全域数字法院”立足于在线诉讼不受时空约束的特质,实现案件跨地域、跨国界、跨时间的司法服务。
2.服务法官办案:破除纸质卷宗的束缚。不同岗位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平台使用电子卷宗后,能够实现审判所有环节事项从“串联式”处理向“并联式”处理的转变,对提升办案质效、转变办案模式有根本性的变革。
(三)全流域智能的司法模式。
实现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核心业务的智能化应用,并且在智能化技术的可靠性(如庭审语音识别转录等)、推送信息准确性(如文书辅助、关联分析等)和操作的便捷性等方面得到优化完善。
基于监督的管理智能化。“统一数字法院”的“平台+智能”建设,形成了“法院—平台—法官”的互动构架,使得借助数据分析强化在线监管、法官自身管理以及平台本身治理成为未来监管模式的主要方向。
五、结语
人类全面走向智能化的时代,在司法领域所引发的问题是:要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廉洁,我们需要通过一个权威、公正、公开的平台去贯彻正确的司法理念,将为人民司法宗旨落到实处。我们要构建反映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展示中华风格的统一数字法院,人民司法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和高质量地发展,人民司法公信力才能大幅度地提升!
[1]陈敏光:《极限与基线: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75页。
[2]李占国:《全域数字法院“构建及实现》,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3]杨永强、蔡宗辉、刘雅卓著:《区块链+大数据——突破瓶颈,开启智能新时代》,机械工业出版社202年版,第65页。
[4]杨永强、蔡宗辉、刘雅卓著:《区块链+大数据——突破瓶颈,开启智能新时代》,机械工业出版社202年版,第153页。
[5]李占国:《“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