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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今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论文之“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法院裁判的审思——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司法制度逻辑为视野”》
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法院裁判的审思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司法制度逻辑为视野
易乔羽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在《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中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效能充分彰显。[[1]]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各行各业赋能增效,它能根据人们需求生成图片、文字等新的内容,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人工智能浪潮蓬勃兴起并迅速发展,为法院提供了充沛的技术源泉。
一、现实检视:人工智能适应审判的实践创新
现阶段人工智能在法院应用能够辅助审判,亦即“弱司法人工智能”,主要实现了以下目标:
(一)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内容高效记录
它是利用语音识别输入替代传统人工输入,在庭审过程,将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内容自动转换成文字,形成规范的庭审笔录,识别准确率可达90%以上,智能庭审语音识别系统的使用可以缩短庭审时间,大大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为法官办案、当事人诉讼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从根本上解决“记录内容不全面、准确以及庭后需反复确认”的老问题,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庭审记录模式。
(二)借助OCR[2]技术深度应用电子卷宗
利用OCR技术将电子卷宗转变为可以利用的材料,并深度应用于审判工作中,在后台对诉讼材料集中扫描的数据进行分析加工,通过对诉讼材料的数据化和结构化处理,能自动识别、抽取案件的核心信息,使得法官在分案、阅卷、开庭、合议、撰写裁判文书等各类业务应用过程更加智能和高效,例如实现对案件繁简的自动识别,做到预测和计算,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简单案件合理分配法官办理,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三)基于深度学习技术实现类案智能检索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程纵深推进和相关学理研究的深入探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审判经验积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优势,在技术和制度层面不断发展,使用类案推送智能检索化解疑难问题难以分析的逻辑缺陷和经验鸿沟,为法官高效裁判提供帮助,通过数据智能分析,实现审判事务管理、证据分析案例参照、文书纠错等,以海量司法数据(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为基础,以类型化案件为突破口,在相似案例中实现以裁判规则、审判经验归纳为基础的有限智能化,通过“类案推送”适时为法官办案推送同类案例,既为法官适法统一提供类案参考,又为法官减少搜索比较的过程。[[3]]
二、精益求精:人工智能在法院的三个维度考量
(一)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基础性问题
一方面缺少足够的数据量,司法裁判的依据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业等的各类数据,对以上数据进行关联比对、整合分析,才能预测有效的结果;另一方面数据的安全风险是人工智能运用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人工智能在利用大数据进行替代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裁判、开庭等工作时,面临数据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案件相关敏感信息的数据窃取和数据泄露等,应该在安全的网络和系统环境下运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司法需求和工具供给不对称引发质疑
法院信息化浪潮下生产的系统,时有缺乏调研和实证,难以完全满足一线审判人员的业务工作需求,技术应用产品需要建立在业务流程规则之上,对司法审判算法的应用需求应当由审判人员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然而,整日面对繁杂审判事务的审判组织很难将审判要素、裁判方式与大数据、算法联系起来,难以提出可行性的司法审判设计方案。信息系统无法完全匹配审判需求,信息系统数量多但成效差,存在审判人员没好用的科学工具的局面,供给和需求不对称使审判人员对技术应用产生抵触心理。
(三)法律和人工智能专业复合型人才紧缺
一方面司法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普遍不高,参与软件项目开发时缺少法律思维,无法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方式写入,另一方面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信息化素养不高,无法对智慧法院系统及时进行完善,绝大多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依赖第三方外包工程师进行平台开发和运维。因此,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体系建设和外聘人员通过技术职务聘任纳入统一管理的方式,畅通人才发展通道,确保人才队伍持续稳定发展,对司法技术人员定期开展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得司法技术人员成为既掌握先进技术又熟悉审判业务的复合型人才。[[4]]
三、前景展望:生成式AI在法院的应用场景展望
以GPT-4[5]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将为法院实现赋能,它通过各种机器学习方法,已经通过各行业的需求生成全新的、完全原创的内容,如文字、图片、视频等,人们能够大大节省时间、人力和资源消耗。同时,它还为信息检索提供了新的方法,为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领域带来了新的变化,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首要前提是将法律规定、裁判规则、判断标准类型化与要素化,形成结构化表达,记录事物间的关联关系和知识,从而得出符合法律逻辑的结果。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成熟的人工智能产品将服务于法院,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应用在法院能应用到以下场景:
场景1:预测判决结果,辅助法官办案。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案例,将与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材料输入,甚至把各种法律原则载入,通过AI系统归纳出案件,得出相应的裁判结果。法律工作专业性强、复杂度高、场景丰富,经过深度迭代打磨的人工智能除了能够帮助法官缩短起草判决的时间,还能在更多知识服务场景辅助工作人员提高办公效率,借助人工智能提取案件要素并匹配案件模型,可以辅助法官快速、轻松地获取类案资料,提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能力,使判决更加自信、统一、有效。
场景2:诉讼风险分析,评估诉讼当事人的案件胜诉概率。根据案件的案由、事实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基于案例大数据分析和审判实践经验积累,通过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诉讼请求等法律要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和诉讼风险分析,并给出适当的解决建议。通过简单的咨询、学习、了解,让诉讼变得便捷、高效,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场景3:撰写法律文书。实践中,人工智能应用可以依据人的描述,撰写出较为成熟可用的论文,代理人撰写起诉状等多种法律文书时,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更新迭代,内容的成熟度和精准度必将不断提升,更接近专业的法律从业者。
场景4:非结构化证据材料的处理。现阶段人工智能应用具有多模态处理能力,能处理和识别图片,对于在司法过程中提供的音视频或者图片证据材料,可以辨识证据中的素材,大幅减轻办案过程对视频和图片证据的内容甄别,加快取证和质证程序,可以彻底改变以往完全依靠人工审查的低效情况。
四、结语
在我们看到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便利同时,人工智能应用需要处理大量的敏感数据,如法律文件、案例、用户信息等,因此,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当前,人民法院使用较为普遍和成熟的是图文识别、智能语音识别和程序性文书辅助生产,这仅仅是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应用的冰山一角,随着智慧法院4.0的发展,人工智能将全面赋能法院各业务环节,提供全流程无纸化、卷宗归目编目与管理、事实认定等服务,从而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33号),2022年12月9日。
[2]OCR是指光学设备(扫描仪、数码相机等)检查纸上打印的字符,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技术,通过检测暗、亮的模式确定其形状,然后用字符识别方法将形状翻译成计算机文字的过程,其本质就是利用光学设备去捕获图像并识别文字,将人眼的能力延伸到机器上。
[[3]] 黄永维:《司法前沿问题十二讲》第四章司法人工智能的现状第三节,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3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法[2015]189号)。
[5]GPT-4是OpenAI为聊天机器人ChatGPT发布的语言模型,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代表系统之一,它可以识别和分析图像,GPT-4可以接受图像和文本输入,并输出文本。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