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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今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论文之“民事在线诉讼模式规则适用与完善——以D市法院为例”》
民事在线诉讼模式规则适用与完善
——以D市法院为例
郎 华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正式实施。《规则》既是对我国前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未来在线诉讼活动的规范指引。它的出台和实施,在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实现了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与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对于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着重大意义,但由于在线诉讼模式尚处于新兴的实践模式,在诉讼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需要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继续加以完善,同时可以通过探索创新得以解决。
一、民事在线诉讼模式的概念
在线诉讼主要是采用“低成本、快审理”的新型审理模式,其出现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具有不可磨灭的重要性和互联网不受物理时空限制的优越性。以D市法院为例,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D市法院不断推动现代科技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以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方便法官执法办案为宗旨,不断探索深化电子诉讼应用深度与广度。依托吉林电子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智能送达管家、在线执行平台、区块链司法链、移动办案平台等六大平台,大力推进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执行等全流程在线诉讼,实行在线上审理、异步审理、智能审理三种电子诉讼模式,打造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诉讼档案单套制管理、法官移动办案等多个精品工程,从而形成了多功能、全流程、一体化的电子诉讼体系。
二、D市法院开展民事在线诉讼模式的司法实践与问题分析
(一)D市法院开展民事在线诉讼模式的司法实践
实践中,D市法院紧扣实用实效,着力解决提高在线立案便捷度、破解传统方式“送达难”、畅通诉调对接渠道、提升在线庭审、执行效果等问题,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电子诉讼模式。多选择提供在线立案渠道。提供吉林电子法院网上立案、律师服务平台立案、移动微法院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智能审执衔接立案等多种平台多种立案方式,同时,借助人脸识别认证、区块链验真等技术,实现立案、交费、查询全程在线。多举措提升电子送达实效。成立送达中心,与软件公司共同研发,率先在全国上线“智能送达管家”系统,系统汇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话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各类送达方式,法官一键派送送达任务,实现实现一体化送达、多点式签收、全流程覆盖的无纸化送达。多平台保障在线诉调衔接。以人民调解平台为主渠道,对接风险评估、多元调解、府院联动、在线调解、电子送达、跨域立案等多个平台,实现集约集成效应,提升多元解纷效能。多渠道支持在线审理效果。在线庭审方面,成立电子诉讼融创中心,支持8名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诉讼方式简单便捷;建设5G网络法庭实现远程调解、调查、开庭、执行和解等操作。智能庭审方面,实现智慧庭审全覆盖,语音转写全景应用、编目证据随讲随翻、重要材料随时批注、庭审笔录电子签名、文书制作左看右写、类案法条自动推送、裁判文书签章留痕、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多角度助力在线执行改革。结合区块链技术,增强审执系统业务联动,实现调解案件一键转立案的审执衔接可信操作,上线执行便民和解系统,积极打破系统障碍,引入执行电子签章系统,自动生成程序性文书,在线完成执行文书电子签批、加盖电子签章后自动回传入卷。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在线诉讼模式适用的实践障碍
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在线诉讼模式面临当事人出于改革机制建设不健全、对线下诉讼存在路径依赖、技术条件不具备等因素而不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实践障碍,提升审判质效的诉讼效率优势远远低于法定适用模式,调研中有法官也表示未来除案件简单、易于调解的,还是线下诉讼为主。种种原因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动延长,在线诉讼实践效果无法充分体现。
2.在线诉讼程序异议保障机制不完善
全流程法定适用模式对当事人的信息技术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实践中并非所有主体都有选择适用电子诉讼的能力和条件。这些“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受到技术水平制约或欠缺相应终端设备与网络条件,明显不具备使用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的条件。在线诉讼缺少对程序选择权救济制度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在线诉讼的法律价值,破坏当事人的主体性。
3.身份认证时信息之间不共享、系统混杂
司法实践中地方电子诉讼平台承载的信息不统一,某些地方电子诉讼平台进行承载身份认证方式过于单一,对于一些地方法院进行电子诉讼身份认证时,并没有接入公安户籍信息系统、企业工商信息数据库以及律师信息数据库等相关平台信息资源,这便导致身份认证之后,仍需法官对其进行人工比对,这严重影响电子诉讼价值的实现。
三、民事在线诉讼模式规则适用及完善建议
(一)立足在线诉讼模式深化普及,提升适用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通过健全电子诉讼机制建设,加强引导和示范等方式,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充分告知其参与电子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以D市法院为例,D市法院不断优化完善在线诉讼平台功能,对内积极引导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转变观念,强化平台应用;对外广泛宣传,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增进当事人对电子诉讼的认同度。举办多场律师培训会,面向当事人发布《在线立案指南》《移动微法院操作手册》等操作指引,便利当事人使用。
(二)健全诉讼参与人程序异议权保障机制
赋予当事人灵活全面的程序异议机制是电子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必然要求。首先,适用电子诉讼是否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能一概而论,应因诉讼行为合意选择的必要性而异。对于起诉、受理、送达、证据交换、撤诉等具有流程性的单方诉讼行为,由当事人一方同意即可,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对自身参与的以上全部和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针对该方当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应当线下完成,对方当事人对此并无提出程序异议的权利;对于质证、法庭辩论等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直接接触并与实质正义关系密切的诉讼行为,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电子诉讼均可提出程序异议,并由法院进行审查。同时加强法官程序裁量权的说理,对影响电子诉讼适用或不适用的具体因素以及利益衡量过程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详尽阐明,以增强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可接受性。
(三)电子诉讼平台的建立应整合相关系统
第一,电子诉讼平台应当整合其他信息。例如在自然人身份认证过程中可以关联公安户籍信息系统,支持电子诉讼身份认证与公安户籍信息的自动比对;在法人身份认证过程中可关联工商局的企业工商信息数据库,支持与企业工商信息数据库自动比对;在涉外案件审理中,涉外当事人的诉讼委托公证与海关部门身份认证系统关联实现涉外当事人的身份认证。第二,建立统一电子诉讼平台系统。系统可以从身份认证开始,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全流程适用。另外此系统还具有兼容模式,不仅在电脑PC端可以适用,另外也可以在手机端使用,使诉讼参与人真正体验到电子诉讼所带来的诉讼便利。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民事诉讼程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催生了电子诉讼的发展。在未来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随着适用范围的推广,电子诉讼所带来的便利性会吸引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适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处理纠纷,电子诉讼模式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实现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与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