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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困境与数字突破”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困境与数字突破”》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困境与数字突破

  张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汤夏越敏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社会调查的专业性与全面性欠缺、帮教措施的约束性与针对性欠缺等诸多发展困境。置身于数字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涉网平台的多元性、特殊场所的广泛性与监管主体的主观性等因素又进一步加剧了现实监管难度。以“非羁码”为代表的非羁押数字监管应用模式,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管提供了借鉴可能。以数字手段构建治理路径需要数字监管技术的支持、数字监管平台的建立以及数字监管法律风险的控制,以此实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管困境的数字突破。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再犯风险;“非羁码”;数字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何以宽容不纵容?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涉嫌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考虑,暂时不予起诉,并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履行义务的状况最终决定是否对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建立起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以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检察探索有将近二十年的历史。[[1]]1992年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试点工作在各地推广,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中正式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内涵,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基本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支撑,对有效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未成年人工作情况,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统计数据来看,[[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已上升至36.6%,超过97%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走上正途,但仍有1877名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拒不悔改被依法起诉,存在失管、漏管或再犯的情况,监管环节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极具未成年人司法特色的司法程序,其中的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更是意在表达“宽容不纵容,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并行”的法治导向。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检例第103-107号作为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07号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是唯一一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案例,极具普遍性的实践意义。该案检察机关在分析未成年人唐某可能判处的刑期、悔罪表现、犯罪原因与帮教矫治条件后依法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可评价的考察条件,在考察过程中针对性地调整强化帮教措施。但由于涉罪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其法定代理人缺乏监管意识、帮教措施的监管滞后等原因,唐某在考察期内多次故意违反禁止性监管规定,再犯可能性高,最终检察机关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3]]在此案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监管困境问题暴露无遗。

  作为战略性改革,数字检察既肩负推动监督办案理念、模式、机制深刻变革,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也承载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方式、机制与办案模式的系统性重塑、现代化发展。[[4]]《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数字未检”,以“数字赋能”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效。鉴此,本文聚焦不起诉制度监管环节,对该项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实践检视,在剖析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以数字视角探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策、破局之道,以期数字赋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推动实现涉罪未成年人治理向纵深发展。

  二、监管困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考察

  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予以现实化,而司法实践情况则能够揭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并成为推动制度完善的核心驱动力。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作的司法适用现状,检视其实践操作中面临的困境,对思考其数字化治理的路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线上监管盲区:涉网平台的监管困境

  步入数字时代,网络科技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社会各领域和全过程,给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同时,也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休戚相关、紧密相连。在方便未成年人满足需求、获取知识的同时,也夹杂着大量不良信息,极易诱使未成年人为非作歹并身陷囹圄。来自基层法院统计数据发现,八成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5]]未成年人被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后,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以更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原因,从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实践中,大量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其朋辈交友环境有直接联系。互联网、移动通信、社交媒体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交往圈子、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变化,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网络诱惑、网络欺凌等不良影响,也更难以被监督管理机关有效掌握和跟踪。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进行社交活动,如申请社交账号、网上聊天交友、网络平台交易以及追逐电子游戏。涉罪未成年人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其网络平台的社交账号仍由本人管理,按照现有的监管措施,监管人员无法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社交活动进行动态追踪,这就导致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继续受网络平台的不良影响进而引发再次犯罪风险。现有的监管主要依靠办案人员依据经验进行人工识别,缺乏类案数字化监督能力,更未达到智慧化应用程度。

  (二)线下监管盲区:特殊场所的监管困境

  在不违反考察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附条件被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享有行动自由和出入场所自由。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心智的不成熟,政府部门对其不宜进入的场所如酒吧、旅馆、网吧、歌舞娱乐厅作出了限制,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经营者违反限制性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此外,有许多经营场所虽然取得正规的经营执照,却未办理行业纳管手续,长期处于监管之外,如旅馆、酒店接纳客户不依法办理实名登记,接纳未成年人入住不履行询问家长的义务,在发现未成年人吸毒时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甚至在房间内安装电竞类电脑,用无限制上网服务吸引未成年人入住。涉罪未成年人受网络游戏、朋辈环境以及脱离行业监管的经营场所不良引诱,在考察期内仍然持续出入特殊场所,现有的监督手段与监督人员无法及时追踪和限制未成年人的日常活动和行动自由,致使原有的不良环境难以彻底阻断,导致再犯风险升高。

  (三)主体监管盲区:特定主体的监管困境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的执行需要多方主体的加入和监管。其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帮教体系中是重要的一方,但实践中,有大量涉罪未成年人是留守儿童,长期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缺乏父母的管教,父母对子女的生活习惯和交友环境并不了解,而案发后,检察机关要求对未成年人不了解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作为帮教监护人配合帮教的执行。此时,未成年人的家人角色定位是配合者,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帮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化生活矛盾。其二,实践存在未成年人异地作案的情形,检察机关受地理位置限制,致使帮教措施的执行通常要回到未成年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范围,此时也容易产生异地检察机关之间、异地检察机关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工作组织之间工作的衔接,需要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方能执行帮教措施。因此,致使未成年人案发到帮教措施执行有一段空白期。同时,异地检察机关不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帮教措施的开展,导致帮教措施的约束性不足。其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错综复杂,离不开家庭与社会,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通常由办案检察官自行完成,缺乏社工组织、心理医生等社会专业人员的介入,因此无法精准定位涉案未成年人的真实情况,如家庭环境和监护能力,进而影响办案人员对帮教条件的判断。上述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责任分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影响监督考察和帮教教育的效果。其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共同犯罪情形或者受人挑唆情形,考察期内未成年人持续与共犯人员接触、交流将影响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但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彻底阻隔此种来往。

  三、数字启示:数字监管的现实探索与借鉴可能

  在传统的法律监督手段与检察监督措施已难以解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现状下,数字化的思维和手段似乎成为实现破局的唯一选项和实践路径。我国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建设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范围呈现全面性、功能的根本性、地位的关键性等特点优势。[[6]]2020年,浙江省杭州市司法机关借鉴“健康码”的治理经验,联合开发应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非羁码”),不仅有效解决公共卫生应急事态下非羁押人员的监管难题,更为长期发展受限的非羁押诉讼制度提供全新思路。这一非羁押状态下的数字监管探索,高度契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管语境和规则,切实满足其实践需求,有效开拓适用广度和增强质效保障,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一)探索面向

  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主要适用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管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打造智慧检务、落实科技强检的又一有力创新和探索。[[7]]这一非羁押监控系统的使用大幅度降低了羁押率,契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系统实现了公安网、政务网、互联网三网联通,一贯式地实现了对被监管对象定时打卡检查、随机打卡抽查、人员轨迹查询、在线申报审批、定时定点传唤、电子围栏标定预警以及禁入场所标定预警等全方位监督。非羁押系统构架严格按照业务数据分离原则,所有业务数据储存在公安内网环境中,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实时加密,上链认证,实现数据访问和操作日志可追溯、防篡改。同时“非羁码”数据库在公安网集群中的多台服务器上分别建立多个副本,防止某一台服务器故障导致整个“非羁码”系统失灵。该系统的公安网业务集群大数据囊括公安机关警务操作系统、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法院办案系统数据、杭州城市大脑数据、组织机构数据等信息,民警、检察官、法官在后台管理系统通过各自内网登录后台系统开展轨迹查询、积分管理、异常预警、审批管理以及用户管理等业务工作。

  (二)功能借鉴

  “非羁码”数字监控系统的功能模块主要分为监督管理模块和量化考核模块两部分,前者包括定位打卡、行踪申报和传讯考察,后者为积分量化部分。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实现有效管控,两大功能的实现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提供了现实方案。其一,监督管理模块。监管人员根据被监管对象打卡报告的位置信息了解其活动轨迹和日常表现,被监管对象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事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若擅自离开限定区域或未按规定打卡报告,预警系统可在第一时间将异常状态、被监管对象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记录等信息反馈至监管人员处。监管人员还可通过“非羁码”下达传讯任务,明确传讯时间并指定传讯派出所,要求被监管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传讯。其二,量化考核模块。“非羁码”数字监控系统后台根据被监管对象的日常表现评分考核并形成分值,该分值与监管码颜色挂钩,起始60分,60分及以上为绿码,30分至60分为黄码,30分以下为红码。在系统自动测评的同时,辅助以人工动态管理,构建双重评价机制。在自动评分的基础上,若被监管对象自首、退赃、赔偿或取得谅解,监管人员可在10分至30分幅度内加分;若被监管对象擅自离开活动范围、干扰证人、进入特定场所、毁灭或伪造证据、串供,监管人员可在10分至70分幅度内扣分。当被监管对象拒服从数字监控,情节严重或有脱逃风险,执行机关可以没收保证金、依法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可以予以拘留甚至逮捕。

  (三)实践理据

  “非羁码”APP经过杭州部分地区试点到全面推行,2020年10月杭州市数字赋能监控工作“非羁码”应用推进会的召开,进一步强化了“非羁码”APP的落地推广。其一,“非羁码”APP运用杭州市“城市大脑”新技术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非羁码”APP的运行逻辑市通过梳理非羁押人员监管流程,解决“业务流”问题;依托政法一体化,解决“数据流”问题;借力杭州“城市大脑”,解决“技术流”问题。截止正式推广,全市已运用“非羁码”有效监管非羁押人员上千人,无一人脱管失控,效果良好。其二,“非羁码”降低了审前羁押率,创新中国特色保释制度。“非羁码”的推广,将切实防止错误逮捕等冤假错案给案件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长期羁押导致的司法不公、羁押期间所产生的的交叉感染及集聚健康风险,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和司法资源投入。其三,“非羁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实现情理法交融并举。全球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非羁押人员实行了电子监管措施,如电子脚镣等,成本较高,不但给被监管人带来生活上的诸多不便,还暴露其个人隐私,甚至成为羞辱性的标签。“非羁码”则不同,零成本,隐蔽性强,能有效减轻非羁押人员的心理压力,确保其在非羁押期间如常工作生活。

  四、数字破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数字监管模式的建构理路

  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宏观维度出发,面临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是全面推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数字化的必然选择,须把科技生产力转化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作的战斗力。借鉴“非羁码”的数字创新思路,检察机关在对附条件被不起诉人监督考察期间可以依托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数字化管控系统平台,开展帮教考察,解决现实监管困境。

  (一)系统思维:数字监管的技术矩阵

  抓住新一轮数字革命带来的重大机遇,坚持总体设计、统筹推进、多跨协同、标准统一、开放兼容的建设思路,探索构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数字监管机制。第一,对附条件被不起诉人通过移动数据定位和人脸识别打卡等方式进行数字化监管,确保人机合一,实现实时管控。第二,利用大数据和数字建模技术划定预警区域(电子围栏),涉罪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应当全程佩戴专用电子手环、登录数字监管APP进行人脸识别打卡并同时开启定位功能,设定未成年人靠近特殊场所的距离范围,一旦超出设定范围,数字监管APP将发送信息提醒监督人员和未成年人本人,以数字手段肃清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三,建立预警机制,将被不起诉人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预警信息及时推送给检察人员,及时掌握执行情况。第四,建立监督考察量化模块,在数字监管APP中开发人脸识别打卡、思想汇报、在线答题、专题学习等内容,数字监控系统后台根据监督考察对象的在线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考核并形成分值,实行积分制,累计的分值可作为监督考察对象能否缩短考察期的评估标准。第五,建立监督考察评估体系,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监管系统,不仅可以对未成年人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可以实时了解社会支持体系的帮教情况,评估教育矫治的效果。

  (二)平台战略:数字监管的功能延展

  第一,开发数字监管APP。以“非羁码”APP为模板,开发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数字监管APP,包含考察监督对象登录与监管执行人员登录两种对应模式。第二,建立附条件被不起诉人数据库。将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录入系统后台,以案由、可能判处的刑期以及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为条件进行分类,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数据库与网络个人档案。第三,建立涉网信息在线申报制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填写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详细情况,同时,根据未成年人填报的网络账号信息进行核实并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发送至相关网络信息公司和平台,对接网络平台限制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的网络社交活动。第四,推行涉未成年人刑事个案“系统调查前置”模式。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介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阶段,对当地所有经营场所进行行业纳管手续排查,要求所有特殊场所设立未成年人限制进入的提醒标志,同时,将经营场所纳入数字监管APP的主体范围。

  (三)风险防控:数字监管的规则处置

  运用数字化手段监管附条件被不起诉人使得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受到挑战。数字化治理可能会涉及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行为轨迹、心理状态等进行收集、分析和利用,存在侵犯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歧视、偏见或误解。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在数字化治理中遵循法律原则和伦理规范,必须对数字化监管系统加强内部控制,利用技术化的手段进行防范,尊重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主体地位,防止滥用或泄露相关数据。第一,技术化处理定位信息:数字化监管系统中附条件被不起诉人的所有定位轨迹信息都进行技术化处理,只在后台运行不予显示具体位置,只有定位信息触发了电子围栏设置,预警信息会反馈至监管人员的设备,且只是一条提醒信息,不含具体位置信息。第二,建立人脸识别与在线打卡双重监督机制:检察人员可以要求监督考察对象通过数字化监管系统APP在位置信息开启的情况下进行人脸识别打卡。通过监督考察对象的人脸识别打卡才能确认其具体的位置信息,可以兼顾隐私保护和监督考察的双重效果。[[8]]第三,建立轨迹信息提取审批制:当监督考察对象违反规定需要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或确有工作需要,检察人员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从后台调取相关定位轨迹信息,否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检察日报》2022年10月30日,第02版。

  [[2]]陈伟、郑自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检视与完善——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统计数据为分析样本》,《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118页。

  [[3]]李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人民检察》2021年第11期,第45页。

  [[4]]高景峰:《数字检察的价值目标与实践路径》,《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第36-37页。

  [[5]]徐伟:《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分析与治理策略——基于三十个典型案例统计》,《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第26页。

  [[6]]刘艳红:《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三问”》,《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36页。

  [[7]]谢添、李洋:《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的实践与探索——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非羁码”使用为视角》,《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7期,第33页。

  [[8]]陈龙震、陈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数字化监督考察模式新探索——利用非羁押人员数字化监管系统进行监督考察》,《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第43页。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