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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的创新路径”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的创新路径”》

  

  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的创新路径

  ——以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的构建为切入点

  程子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迭代,“数字”日渐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新型生产要素和宝贵资源,与此同时,时代发展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领域也亟需跟上数字化浪潮完成信息化建设与智能化转型。[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日常履职中也应当紧跟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打破数据壁垒,在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构建的基础上,真正让大数据赋能检察履职。

  一、以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实践可行性

  (一)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多为个案办理模式,民事、行政检察也大多是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被动式监督,公益检察也面临案件线索缺乏的痛点,此时,如果能为检察工作装上“数字大脑”,实现数据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借助技术手段帮助获取案件线索、分析案件规律,既可以减少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等案上门、被动监督”工作模式下的弊端,也可以更好地解决人力有限带来的“案多人少”的困境,进而更为高效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预期。此时,建立多部门数据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此前我国已经在司法数据开放领域作出探索,但当前各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仍存在数据处理系统相互独立、数据不互通、信息不共享、数据资源可用性不高的问题。[2]笔者看来,当前,只有以更开放的思维、更大的格局进行数据融合共享才能满足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3]

  (二)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的实践可行性

  利用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现下已经具备利好的政策扶持、完善的技术支持和新型数字化人才储备,具备较强的实践可行性。就顶层设计而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2021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并在此后大力倡导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创新路径指明了方向;就技术储备而言,随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平台在检察工作网的部署及相关业务数据管理办法的出台,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数据已得到规范性储存及处理,与此同时,多地检察机关已开始跨前探索与其他政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后续数据分析与数据价值挖掘奠定了基础。[4]此外,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人才进入检察干警队伍,为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储备。

  二、基于大数据共享的法律监督应用场景初探

  (一)基于司法大数据共享的类案治理与风险化解

  所谓数据共享,就是将各部门储存的数据以技术手段互通互联,打破“数据孤岛”,以发掘数据“再利用”的可能性。而基于海量数据的智能分析则有助于检察机关从办理的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由传统的案卷审查方式的个案办理转向为数据赋能模式下的类案治理。[5]

  当前,我国多地检察机关已经在类案治理领域作出探索与尝试。例如,在台州市X区,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件时,在发现存在外卖员伪造健康证线索后就立即向该外卖总公司调取了区域内所有骑手的健康证信息,从一案办理走向类案治理。[6]在上海市P区,检察机关在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相关案件时发现,本市交通事故的理赔金额、伤残率与同等省市的数据比对存在明显偏高的现象,进而假设其中可能存在通过“做高”伤残等级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类案线索。为了验证猜想,检察官又调取了大量民事判决书和伤情鉴定意见书并采用智能化手段对调取的数据进行关联对比与分析研判,发现了多起案件背后存在的诉讼代理人或者伤情鉴定人集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基于这一发现,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同时对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据此,不难看出,通过对司法判决中异常信息的甄别与智能化分析,发现刑事案件线索无疑将大大提高检察机关监督效率。

  立足数据共享机制的检察监督,还能更好的实现前端治理与风险化解。上海市P区检察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同时,结合既有案件数据和区公安分局共享的报警记录及交通事故处理记录,利用大数据研判筛选出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路段,并采用相关性分析的方法搭建数据模型,对事故发生原因及现场环境进行梳理,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以达到“治未病”的社会效果。与之类似的,北京市C区检察机关也对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案发点位方式结合时空地图进行智能化分析,精准实现了源头治理。

  (二)基于行政大数据共享的线索发现与刑行衔接

  大数据协同共享机制的构建不应当局限于司法机关,还应当充分畅通司法机关与民政、工商、市监等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共享数据库平台的构建不仅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案发前就获得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也将有利于刑行衔接工作的落地。

  在北京,检察机关通过打通12345市民热线与12309检察监督热线构建起公益诉讼监督线索智能发现分析研判平台,以数据为基础挖掘潜藏问题。[7]在上海,商事检察办案组通过与税务部门数据资源共享,聚焦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公司,排摸涉税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刑行衔接”工作而言,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过往行政处罚情况涉及刑事案件办理中前科劣迹这一量刑情节的考量,数据的互通既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获取相关事实提升办案效率,[8]同时也可以帮助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立案。[9]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也需要畅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例如,当前各地赃证物品往往存放于公检法共管中心,对于涉及需其他行政机关处置的赃物信息往往难以及时推送到相应部门,行政部门也难以获取检察机关不起诉信息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置。

  此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数据碰撞还可能产生其他社会效果,例如,此前就有检察机关将服刑人员数据与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数据对比,碰撞出服刑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的情形。此类举措恰恰是借助数字分析手段对国有财产的有力保护。

  三、从数据共享到数据分价值挖掘:让数字赋能成为常态

  (一)以跨部门数据共享为基础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就是要改变当前各部门“烟囱林立模式”的数据存储系统,做好法律监督核心数据的协同共享,打破单位壁垒。但需要注意的,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并非“另起炉灶式”的重新收集数据和存储数据,而是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之上进行数据整合,让数据资源焕发新的生命力。本文所探讨的数据共享,也不仅指向公、检、法、司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而是包括民政、工商等其他行政机关的数据信息共享;同时,笔者认为,在未来,此种数据共享不仅应当涉及省内跨部门的数据共享,还应当畅通不同地区间的数据共享。通过公开信息的抓取、部门信息共享工作办法或联合协议的订立等方式畅通数据获取渠道,真正为智能化分析的运用提供海量数据作为基础。

  (二)以数据价值挖掘为关键

  建立起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后,如何深度挖掘“沉睡数据”的潜在价值就成为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的关键一环。对此,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好智能化分析手段,借助数学模型的构建和机器学习对大数据进行初步筛查就成为必由之路。对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转变思维,创新工作路径,善于从数据分析结果中发现异常信息,充分结合办案经验甄别出有价值的案件办理线索,进而实现以少部分人力投入做好类案治理、溯源治理工作的效果。

  (三)做好数据安全维护工作

  在打破数据孤岛让数据焕发新生命力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守好数据安全的底线,妥善处理数据共享和数据保密之间的关系。[10]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协同多部门确定数据共享部门职责权限,建立数据调用工作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数据的分析使用应当以“检察权”的行使为边界,[11]即数据仅可用于法律监督及刑行衔接工作的开展,严禁将共享数据违规使用于其他非检察工作职能的领域或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参考文献:

  [1]贾宇.论数字检察[J].中国法学,2023(01):5-24.

  [2]赵美娜.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线索发现的实践路径[J].中国检察官,2022(12):19-22

  [3]高景峰.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图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05):36-48

  [4]赵龙,刘艳红.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共享的实践探微——以破除“数据孤岛”为切入点的逻辑证成[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6)

  [1] 参见贾宇:《论数字检察》,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第5-24页。

  [2] 参见王燃,徐笑菁,龚向柏:《智慧法治背景下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研究》,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11期,第18-21页。

  [3] 参见赵龙,刘艳红:《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共享的实践探微——以破除“数据孤岛”为切入点的逻辑证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130-138页。

  [4] 参见金鸿浩:《持续推进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载《检察日报》2022年6月9日第3版。

  [5] 参见陈章:《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载《检察日报》2022年5月20日第3版。

  [6] 参见练节晁,刘晨雨,杨玥:《数字检察之“数字”突围——从“数字”壁垒到“数字”边界》,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第17-21页。

  [7] “以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为例,该院以12345市民热线交换数据为基础,提取可能涉及销售假劣货产品的投诉数据,构建销假销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载张宇:《一子落而全盘活——大数据赋能检察的北京实践》,载《北京日报》2022年11月23日。

  [8] 参见赵美娜:《大数据赋能刑事监督立案线索发现的实践路径》,载《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2期,第19-22页。

  [9] 以盗窃罪为例,根据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如果打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数据与检察机关的数据共享,就可以方便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多次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

  [10] 参见赵珏:《执法司法大数据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初探》,载《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3期,第11-14页。

  [11] 参见练节晁,刘晨雨,杨玥:《数字检察之“数字”突围——从“数字”壁垒到“数字”边界》,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第17-21页。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