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1 09:42:16 来源:邱腾涛
[法安导读] 2019年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
2019年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区块链作为一项底层技术,其具有的“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点,为市场主体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提供了可信交易技术方案。智能合约技术的运用,将对市场交易规则、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等多方面带来重要影响。
一、智能合约的定义及技术依赖
1994年,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次提出“智能合约”概念,他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套以数字形式的承诺,包括能够使合约参与方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组计算机信息,计算机信息在传统的技术框架内,其数据存储、读取均不公开,存储在服务提供商处的信息也存在被篡改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因此,在传统技术框架内,合约双方找不到可以完全信赖的第三方来缔约和执行合约,直到区块链技术诞生后,智能合约成为了可能。
《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提到:“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是智能合约的核心关键技术。
二、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和特点
(一)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
从合同的载体来说,可以分为纸质合同、电子合同、智能合同。纸质合同是传统合约的媒介,以实体签字为基本特点。电子合同随着信息技术逐渐发展而产生,电子合同的签约媒介是计算机信息,以电子签名为基本特点。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合同需要附带的功能需求越来越多。比如合约的自动生成、条款的自动执行等。最常见的是银行信用卡的约定还款、网络购物中的确认收货后款项自动支付等。对于类似银行信用卡约定还款、每月水电费委托扣款等,虽然也属于智能合约,但基于其拥有中央银行、国家主权信用的背书,这类智能合约在目前并不需要运用区块链技术。故智能合约主要用于普通市场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合约的签订。
(二)智能合约的流程
以网络购物中的确认收货后款项自动支付为例,传统的交易的流程为:
图1:传统电子合约运行流程
从上图可以看到,整个网络购物行为虽然已经在线化,但实际的支付流程和线下并无区别,无法脱离支付系统(不论是第三方还是银行支付系统),而支付系统是否安全、是否值得信任,都完全取决于支付系统本身,交易双方处于被动的地位且又无法绕开。
从智能合约的流程来看,其并不依赖于交易双方之外的“支付中心”。智能合约经各方签署后,以代码的形式附着在区块链数据上,经点对点传播和节点验证后记入区块链的特定区块中。当预置的触发条件具备时,将自动执行特定的交易或者动作,交易双方均无法中断或终止交易,且整个交易的结算过程不需要依赖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其运作原理如下图所示:
图2: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运行流程
(三)智能合约的特点
1.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也称为智能合约的“自治”属性。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不依赖于任何中央结算机构或者第三方金融支付机构的多重信息和身份确认机制,其利用区块链自动化执行和可编程的特点,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避免繁琐中心化结算过程。从长远来看,利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即时到帐的特点,可实现比国际结算系统(SWIFT)更加快捷、经济和安全的银行间结算目标。
2.有效保护守约方
传统意义上的合约,经常出现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的中断甚至终止,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损害守约方的权利。智能合约的履约过程全部编写进入计算机系统,按照计算机指令执行,一旦程序进入运行,就不再受缔约双方的影响。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改变合约约定的内容均不可行。
3.解决信任危机
传统的商业合同缔约之前,双方都需要尽可能的考察交易对方是否值得信赖。智能合约则彻底颠覆了传统的交易规则,由于交易双方的合约完全被计算机程序所代替,故不必担忧能否信任交易方,也无需取得交易方信任,因为智能合约基于区块链系统的特性已解决该问题。
4.完全的可追溯
智能合约从签约到履约、执行,完全依赖区块链技术,双方在区块链平台的所有操作,均上链存证。特别是对于以太坊这类公有链平台,其完全公开的属性,让篡改数据变得几无可能。
三、智能合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自动履行执行是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重要特点,有利于减少人类语言模糊性、解释歧义性困扰,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机关作为纠纷解决中心的作用。智能合约项目作为嘉兴法院目前在探索的一项智慧法院项目,其任务的目标为: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推进民间借贷等纠纷的诉源治理;以智能合约技术为基础构建金融纠纷及部分其他金钱给付类纠纷的全链路线上自动化解系统闭环与制度体系。
(一)智能合约项目的目标
智能合约项目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当事人通过数字化形式表达“承诺”属性,推动“区块链智能法律合约”的推广运用,并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生成并自动履行或执行智能法律合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引导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平台签订合同。这块内容主要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并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上链存证,实现各类合同纠纷源头数字化。同时,将智能合约平台与办案办公平台实现互通,当事人一旦出现纠纷,可以从智能合约平台一键提起诉讼进入办案办公平台,提高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解纷效能。
2.引导当事人通过智能合约平台运用电子收据。审判执行以及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频繁发生款项交付行为,所有的交付行为均通过案款系统,大大增加法院工作量。同时,很多案件诉前调解过程中即履行完毕,传统方式为出具纸质收据。基于此,通过智能合约技术,为当事人提供开具电子收据功能,全过程在平台完成存证,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可查。
3.引导各类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平台实现全链路缔约、履行、执行功能。智能合约最终的目标是鼓励各类商事主体,在频繁签订各类型商事合同时,结合数字人民币的推广运用,实现交易行为的全流程智能化,即将支付行为纳入智能合约的重要内容。随着签约、支付全流程纳入智能合约体系,合同争议必然会大幅度减少,通过智能合约签订的合同,几无违约之可能。
(二)司法领域区块链类型的选择
区块链可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公有链是完全开放的区块链技术;联盟链是指多家机构作为区块链节点的记账人,所有的交易信息向所有联盟链成员公开;私有链是所有的节点均掌握在一家机构手中。在以推进诉源治理和建立全链路线上自动化解系统闭环体系的目标下,司法领域适合用于智能合约的底层区块链技术应以联盟链为宜。具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1.公有链完全去中心化并不一定是最优解。完全去中心化往往带来的是完全匿名,市场主体的身份及交易内容难以确认,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依法、依规的市场监管。
2.私有链的中心化属性存在较高的数据被篡改风险。私有链内部的节点均由一家机构控制,与中心化交易的唯一区别就是更强的加密属性。但私有链的节点容易被一家机构控制和修改,交易回滚、数据篡改风险大。
3.联盟链的半中心化属性符合特定交易实际需求。联盟链的所有节点成员,可以通过制定规则,共同决定共识机制、参与用户等,即能够解决完全去中心化带来的脱离监管问题,也可以有效避免部分节点成员试图篡改节点数据的风险。引导市场主体在上述联盟链上达成智能合约,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也可以发挥区块链技术可信任、高效、低成本的优势。
(三)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1.智能合约的网络安全问题。作为一种计算机技术,必然会遇到安全问题。2017年6月,黑客利用以太坊智能合约漏洞攻击去中心自治组织USN的众筹项目The DAO,导致300多万以太币资产被分离出The DAO资金池,以太坊被迫进行硬分叉弥补损失。这一安全事例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人们对智能合约安全问题的关注。在网络安全方面,区块链,特别是联盟链的各个节点具备的安全防护等级也是参差不齐,攻击者可以利用网络拓扑结构,仅凭少量资源即可成功实施小范围攻击,破坏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2.法院审理涉智能合约案件面临挑战。法官、当事人通常并非智能合约的代码编写者,不一定了解智能合约功能机理。如果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智能合约代码存在违法或者不公平等问题,将导致法官不仅要审查合约本身的内容,同时还要在技术上对智能合约的代码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不说,这将对法官构成知识结构层面的新挑战。
3.制度上缺乏针对性保障。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所有的合同内容均是明确的,合同只有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才能寻求救济。这与目前合同法规定的给予缔约双方的不安抗辩权、单方解约权等等规定均有冲突。需要立法机关针对智能合约出台规定,将智能合约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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