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4 10:18:53 来源:周杨
[法安导读] 摘要: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提速,如何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院智慧,是需要努力的方向。笔者认为有必要探析如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
摘要: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提速,如何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院智慧,是需要努力的方向。笔者认为有必要探析如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研究,从而更好发挥优势,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习总书记的嘱托,人民法院铭记在心。随着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更公正、公平、智能化的司法体系距离我们已经不远。人民法院要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才能更好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院智慧。
一、引领: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
2016 年1 月29 日,周强院长首次提出建设立足时代前沿的“智慧法院”,智慧法院建设也被提上日程。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旨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法官事务工作,达到提高审判质效的目标。而在国家层面日益强调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大背景下,随着人工智能深入社会生活,应当将智慧法院建设打造成司法参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桥头堡。
二、现实: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现状
法院之前信息化建设主要集中在司法公开方面,如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建设智慧法庭,最重要是将审判与信息化技术有效衔接。从立案前的导诉系统、移动微法院,到审判过程中的电子送达、电子卷宗随案自动生成、互联网法庭,再到执行阶段的“总对总”查询系统、失信系统,都是智慧法院的成果。可以看出,现阶段智慧法院发展速度较快,能够对审判、执行工作作出积极回应。但还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尚需补强
智慧法院要求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工作。我们需要更好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在司法领域运用,而信息化技术是需要技术、设备及人才支撑。全国范围看,虽然部分法院已经可以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审判。但很多法院由于条件有限,还未实现互联网新技术在法律领域的深度应用。此外,还需要人才来发挥力量。法院系统中,法律专业人才很多,但是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稀缺,若寻求外部帮助,会导致数据安全等问题。司法领域的法院系统自身信息化专业性人才较为紧缺。
(二)审判系统的嵌入性和衔接性还需要完善
智慧法院的建设贯穿各个环节,但是每个流程节点之间的嵌入性和衔接性还存在信息不能及时转化等问题。以某直辖市系统为例,在审判环节已经能够支持文书的自动生成,并填写基本信息。但是在自动抽取等方面还是存在欠缺,这就导致了很多不便。该系统客观上达到了一定程度智能化,但没有达到预期要求。如能升级功能,可以将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生成的电子卷宗与笔录、文书结合,将极大的提高审判效率。
(三)数据运用机制仍旧存在缺陷
数据是智能时代最重要的资源。大数据,不仅仅是大规模数据,而是在数据库基础上运用算法进行挖掘与深度应用,从而辅助审判执行和社会治理。从实践看,一方面,平台的数据挖掘能力仍存在不足,法院仍然很难从中挖掘高质量数据,进行数助管理和决策。另一方面,各系统平台缺乏数据标准支撑,融通性和集成性较差。生成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客观上制约了司法智能化成果在辅助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导向: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理念
(一)全局理念:构建智慧法院应破除信息壁垒
“智慧法院”前提是科技发展带来的超凡价值。信息时代,充分挖掘审判数据价值,通过对数据关联分析、数据检索,更好服务法官办案、服务社会治理。各法院在数据整合层面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难以适应智慧法院要求;在数据深度开发层面,尚未运用大数据技术。因此,从深入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层面看,构建智慧法院应打破各地封闭局面,对审判数据深度应用,实现智慧法院从封闭自足的信息化2.0蝶变为融合互通的3.0版本。
(二)人本理念:构建智慧法院应注重以人为本
智慧法院本质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核心是人的智能现代化。周强院长曾指出,“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然而,司法并非堆砌理性逻辑,更是人性和情理融合,故真正的司法不仅是用理性逻辑推演出的一纸判决,更应是法理情深度融合下司法智慧与经验的表达。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必须围绕司法职责展开,在遵循司法规律前提下,将“互联网+”理念运用到审判执行工作及社会治理中,需要政府、法院、技术研发单位等强强融合,实现各环节 “理念互通”,形成 “乘积效应”。
(三)价值理念:构建智慧法院应遵循司法规律
构建智慧法院应以遵循司法规律为根本价值,注重裁判能力实质发挥。“智慧法院”是典型工具理性代表,简化审判流程、降低法官工作强度是其基本功能,但诉讼本身还应包含明情析理和定纷止争功能。屏对屏”虽便捷,但无法取代 “面对面”交流,故智慧法院构建应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内核,辅助法官办案为导向只有在充分认识和运用司法规律前提下,方能运用大数据改变现有司法运行模式,契合大数据重视“相关性”和“数据理性”特点,改变现有模式。
四、选择: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大数据与裁判标准深度融合
“中国未来法治发展途径必然要以法律全球化和法律区域化双螺旋梯形结构为其基本发展模型。”各地法院均作出有益探索。如北京高院通过下发会议纪要等形式发挥功能;天津高院通过制定司法标准文件,旨在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打下良好基础。统筹各地法律适用标准,须在原有基础上,以构建区域协同下智慧法院为契机,进一步挖掘审判数据价值,按照“建立模型、有效应用”思路,分析研判法律适用不一致案件类型。
(二)“互联网+”与诉讼服务深度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打造“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2017年8月,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实现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在线审理,为“互联网+”与诉讼深度结合提供了参考范本。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定位进一步明晰,跨区域之间人才、资金流动频繁,势必带来跨区域的案件增加,通过引入“互联网+”,构建智慧法院与诉讼服务深度结合新模式。
加大现代科学技术运用推动改革智能化,打造“互联网+多元解纷”工作模式,助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三)积极融入综合治理新局面
法院在完成审判同时,必然承担部分社会职能,因而诉讼服务的对象除了群众,还包括国家和社会等主体。司法只有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切实发挥在治理中参与保障作用,才能促进纠纷解决。
1.创新解纷载体,以构建多元联动解纷网络推动多元改革平台化。强化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深化和延伸,整合各部门力量,推动重心下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纠纷解决途径,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完善与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对接机制,着力发展行业调解和商事仲裁,做到全覆盖。
2.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作用推动多元改革常态化。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深刻挖掘社会资源,在“内引外联”上下功夫,在“共建共享”上做文章,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改革工作,组织代表视察、旁听评议,争取理解支持。
结语
智慧法院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推动智慧法院实质化运行,将其纳入市域社会治理总体布局规划,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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