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6 13:44:55 来源:孟飞
[法安导读] 摘要: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提速,类案检索制度也应运而生。可以说,智慧法院的到来打破了类案检索制度的时空阻隔,裁判文书公开化为其...
摘要: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提速,类案检索制度也应运而生。可以说,智慧法院的到来打破了类案检索制度的时空阻隔,裁判文书公开化为其提供了数据支持。虽然类案检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裁判不公的问题,但我们还需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探析智慧法院视域下类案检索制度的运行机制,从而更好发挥其优势,助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上下求索:剖析类案检索制度产生的根源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不是天然生成的,背后往往交织着政治、社会、法治、法院、科技等多种要素的综合影响。类案检索制度亦是如此。
(一)制度层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新招式”
伴随裁判文书公开化进程的加快,司法领域存在的类案不同判问题暴露无遗。为此,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全面检索类案与关联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之后,最高院又发布一系列司法改革文件,均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归根结底,就是通过类案检索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
(二)社会层面: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金钥匙”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理想和目标,也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类案检索制度作为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金钥匙”,承载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殷切厚望,其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类似的案件是否得到了相似的判决,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最直观、最朴素的感受。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偏离先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会给人有违公平正义之感,而类案检索制度正好解决了这种“担忧”。
(三)科技层面: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关键子”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实以来,虽然优化了法院系统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改革路径,但“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智慧法院的出现打破司法供给失衡的问题,类案检索制度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关键环节,借助大数据,通过对海量案件核心要素检索,快速识别出类似案件,既统一了简单案件裁判尺度,又能够满足法官对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的精准化需求,极大减轻了法官的办案负担。
二、现实考察:反思类案检索制度运行的困境
类案检索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但是在运行过程中,显露出诸多弊端,其实然状况与应然状况还存在不小差距。
(一)困境一:类案检索制度影响法官审判的主导地位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有些法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盲目参照既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从表面上看似实现了类案同判,但实际上却造成了更多的不公平。笔者曾办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查询了100起案例,其中80%的案件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因该类案件受害人举证存在困难,此时就需要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案件细节,形成内心确信。但实践中,法官在进行类案检索后,为规避责任,忽视个案的特殊性,以“大多数”检索结果作为裁判依据,导致“类案”反客为主取代法官办案,法官主体位置虚化。
(二)困境二:类案检索制度弱化司法裁判的社会功能
类案检索制度本身为法官法律适用提供裁判指引,但实践中由于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性,也让案件当事人对其诉讼结果有了心理“暗示”。因当事人在进行类似案件检索时,会刻意忽视掉那些对其不利的裁判。若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其预测结果发生矛盾,当事人就会认为法院枉法裁判,引发不良社会效果。笔者曾办理过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肇事车辆参数未达到标准,不能购买交强险,由此引发侵权人是否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庭后,双方当事人各向法庭提供了数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但是因一审裁判结果与一方当事人预测不一致,造成该案上诉、发还又上诉、申诉等,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引领作用。
(三)困境三:类案检索制度引发多元型人才队伍建设供需失衡
在智慧法院建设中,人才不可或缺。但是在历年公务员考试中,法院招录的主要对象被限制为法律专业,造成信息技术化人员匮乏。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其招录的信息技术人员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于是就形成一个怪圈即对办案业务熟悉的不了解技术,对技术熟悉的不了解办案业务。目前智慧法院建设已升级到4.0版,更加青睐多元型人才。但因为这类人才的缺乏导致类案检索制度重建设轻应用,由此引发在应用环节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大增加了办案人员的负担,对此办案人员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
三、迈向未来:探寻类检索制度变革的方向
由于我国的类案检索制度正处于建设初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晰类案检索制度职能定位,使其与法官裁判理性融合
智慧法院建设是人工智能与政治文明相的产物。纵观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改革的最终落脚点,也从侧面反映了法官依然是裁判活动的主导者,所以类案检索制度只能作为法官办案的辅助工具存在。一方面,法官要形成内心确信。司法裁判不仅是理性演绎推理的过程,更包含着复杂的价值冲突判断。法官不能因为类案检索制度的设立而对其盲目跟从,唯类案论;另一方面,法官要对类案检索制度有正确的认识,不能因为“法官责任终身制”而把类案作为错案追责“挡箭牌”,逃避责任承担,要做到使类案检索制度与法官裁判理性融合。
(二)细化类案检索制度适用规则,使其发挥积极社会功效
首先,加强检索平台设计,提高类案的可识别性。现有的类案检索标识不足以区分类案,只是数据的粗加工,建议细化案件分类标签,解决标识不分明问题;其次,以指导性案例为骨架,确定类案裁判的法律效力与层级,对类按不同判的特殊情况要予以明确规定;再次,因案而异,有针对性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针对不同案件设置不同报告标准,细化检索报告制作方式;最后,健全类案偏离矫正机制,发挥其预警功能,给予法官提醒注意,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统一标准,防止差异过大,以发挥类案检索制度的应有功效。
(三)构建多元型人才培养机制,提升类案检索智能化水平
当前我国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序列分类管理。对于信息技术人员的定位尚不明确,建议在顶层制度上,将信息技术人员单独序列管理,明确其晋升以及职业待遇保障;在人才培养上,要改变以往单一型法律人才培养方式,转而以培养“人工智能+X”为主的多元型人才;在人才录用上,要改革法院系统公务员考试制度,结合智慧法院建设,选拔真正的人才;在实践中,要强化人才队伍能力培训,注重实操演练,让更多人才参与进来,不断提升类案检索的应用水平。
智慧法院的建设方兴未艾,人工职能与传统审判的结合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司法改革的的必经之路。我们应当抓住机会,通过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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