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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融合:智慧法院视角下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的调查与反思

时间:2023-10-12 13:42:24   来源:曾令军 高岚 汪媛媛

[法安导读]    论文提要: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的广泛应用是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

  论文提要: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的广泛应用是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虽取得较大进展,但却存在一种不可忽视的“不适应”现象,体现在:统一推广与各地现实需求的差异、外部程式化输入与内生惯性的僵化、装备转型升级与客观配套的滞后、成果刚性供给与个体弹性化偏好。追根溯源,不适应背后,反映的是乡土司法固有属性与科学技术智能化的内在冲突,包括:技术的工具理性对乡土司法亲历性之冲突、智能化运用客观上分化诉讼双方、全景式管理导致法官自主性的缺失。要突破这一瓶颈,必须以实现现代科技应用与基层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为路径,做到精准定位基层群众司法需求、有效组织基层司法的信息化服务供给、注重协调提升服务的质效。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法庭信息化 不适应

  引 言:当前,信息化技术正不断引领生产的崭新变革、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创新着社会治理的路径。然而,当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嵌入到以“熟人”为特征的传统乡土社会时,却产生了一些不适应。这种不适应,不仅反映在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层次,也突出地表现在人民法庭的基层司法之中。透视这种不适应,会发现这不仅事关传统的基层司法该如何在信息化背景下有效运作,而且也促使我们反思现代科技与乡土司法的关系这一宏大命题。为弄清这种不适应,笔者选取位于中部的A省6个基层法院的22个人民法庭,西部B、C、D、E、F、G省的52个基层法院的158个人民法庭作为调查样本,并借助辅助调查,使样本扩充至224个,进行一次全面的实证调研,试图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

  一、现状描摹: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实证呈现

  近年来,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为详细描述该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现状,本部分笔者拟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实证呈现。

  (一)基础设施建设彰显后发优势

  在信息化基础设施方面,各地虽然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弱,但往往都能抓住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上级的专项资金,注重发挥后发优势,在学习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的基础上,进行跨越式发展。(见图1)由图1可知,以诉讼服务中心等四方面为例,各地法庭建设成效显著。其中,科技法庭比例最高,达到74.2%。其次,依次为诉讼服务中心、远程接访、数字化会议室。此外,对于诉讼服务中心,各地较为重视,毕竟这是接待当事人的第一环,而出于信访维稳的考虑,各地在远程接访的科技应用上,也十分注重。另外,在构建全业务综合系统上,各地都能结合本地实际,形成各具特色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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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224个人民法庭信息化基础 单位:%

   (二)信息化融入审判成效明显

  关于推动流程改造方面,各地都能严格以执行。目前,已经实现全国法院一张网办公、办案。此外,各法庭还不断拓展外部专网、移动网络与涉密专网。在推动网络建设过程中,十分注重电子卷宗建设。对于依托信息化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各地也相当重视(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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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互联网+阳光司法”深化便民利民

  各地在司法公开的水平变化较大(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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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实困惑: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的不适应现象

  (一)理念的偏差:统一推广思维与各地现实需求的不适应

  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地理位置差异,各地法庭信息化建设虽然进步较快,但进度还是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硬件设施的配置上,也体现在软件建设的强度中(图2)。不仅如此,受资金安排进度等因素影响,还有一些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往往还刚起步,处在初级建设之中。此外,笔者还发现一个更为特殊的现象,那就是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对于法庭信息化建设比较犹豫,认为乡土基层司法已经有自身一套良好的运行方式,没有必要嵌入最新的信息化科技。这些问题深深反映出,各地在建设理念上受传统惯性思维的影响,运用一体化的方式,而忽视了乡土司法的自身特点,没有考虑到乡土司法需求的独特性。

  (二)使用的冲突:外部程式化输入与内生性惯性的不适应

  据一项权威统计显示,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足突出表现在“重建设、轻应用,部分举措不能有效的帮助法官上。”这一点,在笔者的法庭调研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三)操作的障碍:装备转型升级与配套不足的不适应

  在调研中,据部分法庭干警反映,当前信息化运行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好,但运行还是产生了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进行信息化建设,除具备装备升级的支撑外,还有赖于技术与人才的双重保障,但由于相关配套没有完全跟上,致使这些基础还不是很雄厚。比如系统兼容问题,以法院大数据管理平台为例,是一个多部门,跨层级,多业务综合性管理平台,承担数据分析、辅助业务等重要职能,但该系统又往往接入多个外部不同网络系统与平台,每个平台之中又有多个子系统,如此导致标准不一,数据共享存在问题。就人才培养而言,当前法庭信息化最需要既懂网络又懂法律的计算机复合型人才,而调研显示,这部分在该地区尤为欠缺。

  (四)需求的错位:成果刚性化供给与弹性化偏好的不适应

  信息化成果多是依据传统决策模式加以推进,做出构想、形成决策、组织实施;而受众往往处于“被需求”地位,受众本身应有的参与权、意见表达权相应缺失,这导致了成果刚性化供给与受众弹性化偏好的窘境。这突出表现在部分群众中。部分群众对信息化成果感到陌生,认为相比过去,没有更亲切,在熟悉度上感觉不适应,需要别人从旁指导。

  三、深度求解:乡土之司法与技术智能化的内在紧张

  (一)技术理性对司法亲历性之消解

  信息技术对司法的价值尽管不容质疑,但也未能完全避免技术本身在司法领域中的种种不适与排斥。技术作为人类改造事物的一种科学手段,与理性高度契合。以可计算性、可预测性、可重复性和可置换性为基本要求的技术逻辑,以效率优先为原则的工具理性思维,以普遍性、非人格性为特征的形式合理性品格,以技术进步为衡量标准的价值主旨,构成了工具理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工具理性因注重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通过操作流程与技术标准来规制事物,排除情感因素与价值判断,因而在社会管理的诸多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然而,工具理性具有的这种特性与司法的特性却不一定契合。司法技艺是超越形式理性的,其关于是非曲直的判断本身就涉及到价值评价的内容。司法的正当性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达到纠纷化解的目的而构筑的三方结构是司法运行的逻辑,这一逻辑如此具有权威,以至于尊重法院的裁决已经成为社会一种普遍现象。”

  (二)智能运用于司法平等之分化

  信息化技术中,数据融合带来的便利性确实值得肯定,但智能化的前提就是给诉讼参与人分类、贴标签,是否有良好的征信记录(证据的可采性)、是否有诉讼记录(诉讼经验)、经济状况是否良好(对裁决数额的敏感性)……经过深度应用,智能化还能进一步分析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心理状况、上诉上访的可能性等指标。法官基于智能化的数据分析,给诉讼参与人贴上印记并进行预判,已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对乡土诉讼参与人来说,参与诉讼的能力也会因数据智能化的应用而加剧分化。技术智能化应用本应提升司法的效能,保障公民的诉权,但数据的技术壁垒与应用差异可能会导致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诉讼参与人诉讼能力的差异。

  (三)全景管理与司法自主的疏离

  信息技术无疑实现了精准管理与统一控制的高度结合,信息化建设必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技术的刚性与全方位的管理系统限制了审判者的审判权力运行,当然也为全面监督与考核法官提供了技术的能力。在此,法官举动被自动如实地记录下来,经过精细化分析后呈现给管理者,各项指标前所未有的复杂却清晰。不管这样的指标考核是否客观,管理者对各法官的印象评价已客观生成,而作为经济理性人的法官也会主动“迎合”这种指标考核,依据现有指标改变自身的行动策略,精心管理自己的数据指标,从而生成一张漂亮的数据图表。比如文书自动生成,许多法官会尽可能去填充文书模式所要求的内容,而不是沿用逻辑去说服当事人。

  四、路径探寻:基于现代科技应用与基层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

  (一)智慧感知:精准定位服务需求

  有观点指出,基层法庭建设应朝向庄严、肃穆的目标挺进,这符合一般民众的心理期待,但这种论断不足之处在于,用过于宏大单一的视角消融了基层乡土微观多元的特性,基层法庭建设应尝试走多元化的发展路径。其实,法庭的信息化建设也可适当借鉴这一思路,走多元化、接地气的发展路径,克服技术所造成的疏离感。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与深刻转型,乡土社会也不断变迁,乡土人的社会粘合度正不断降低,基层社会的“碎片化”与“原子化”趋势不断增强,基层个体的利益诉求日渐多元,不仅如此,不同主体所能接受的司法服务的方式也有所差异。但是,在提供司法服务时,现有的需求识别机制却存在一定偏差。

  (二)智慧推送:有效组织服务供给

  信息化技术在改变传统基层司法运行模式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同乡土司法中“碎片化”的传统价值、运行模式与管理思维等因素的影响这是导致欠发达地区法庭信息化建设供给呈现不协调、不适应与不均衡的重要因素。 有鉴于此,在建设的过程中,应秉持一种差异化、区别化的原则,更加注重发挥传统与现代的优势,对于已经熟悉传统方式的干警尽量采取以前的运作模式,而对于法庭的新生力量则更多倡导信息化的模式,同时注重发挥技术魅力的引导,让更多的干警体会到信息化技术的便捷与优势,进而在实践中逐渐应用。

  (三)智慧测评:协调管理服务质效

  针对法庭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进度不一,不均衡、技术的高效性不足、配套不完善、运行不适应等问题,有必要借鉴整体性治理的思路,从中央、省级、基层三个维度进行统筹。就中央而言,主要是从顶层设计的层面进行完善,以及协调区域间的不平衡;省级区域层面,则是改变地方法院间的竞争模式,走合作为主、竞争为次、资源整合的模式;就基层来说,则是倡导信任与贡献,将信息化成果落到实处,并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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