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网

法安网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法院 >

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研究——基于S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诉源治理实践为逻辑起点

时间:2024-07-22 10:17:20   来源:王郁逊、胡浪波

[法安导读]    内容提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的效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

  内容提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的效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鉴于人民法庭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中面临案件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相对失衡、乡村利益多元化下应对乏力、缺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力量和机制等困难,而S省M法庭创新探索“石榴籽”调解模式,建立起民族区域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为人民法庭引领民族地区纠纷多元化解的路径及方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样本。笔者以S省M法庭开展的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践经验为样本,提出应明确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实现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功能的三种维度的结合,才能真正的实现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

  关键词:人民法庭 诉源治理 职能定位 现实路径

  我国高质量经济发展使国家层面的治理扩展到市域。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的基层,其设立在乡土社会,依靠乡土社会的长者,依据包括乡土规范在内的规范解决乡土社会的纠纷,满足乡土社会民众的需要,维持乡土社会的秩序,其天然具有市域社会治理的地缘优势和专业能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民法庭如何协调审判工作与市域社会治理、如何找准自身的功能定位、如何有效服务于市域社会治理,都是亟待探讨的问题。本文从S省M人民法庭的实践现状出发,在厘清人民法庭服务市域社会治理找准功能定位后,试图为人民法庭进一步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提供一种有益探索。

  一、S省M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

  S省叙永县地处乌蒙山区,是S省最大的少数民族杂散居县,有苗族、彝族等30个少数民族,民族杂散居地区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群体性较为明显。2017年以来,叙永法院立足县情,以M人民法庭为试点,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民族杂散居地区多元解纷道路。

  2020年3月以来,叙永法院在全国首创“石榴籽”多元解纷品牌,在全省第一家设立少数民族村寨“石榴籽”调解工作室,全面深化民族杂散居地区多元解纷实践,助推实现纠纷减少、民风向好、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提升,工作经验相继被最高人民法院、S省委深改办、S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四川高院等简报采用,先后被人民日报、中国长安网、中国法院等国家级、省级媒体报道,其矛盾纠纷化解经验被四川高院写入其2020年“两会”工作报告。其主要的经验做法如下:

  建立“石榴籽”调解平台。县级层面,“石榴籽”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全县“石榴籽”调解品牌下依法成立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纠纷收集汇总、分流指派,统筹开展“石榴籽”调解员培训和普法宣传等活动。(一)调委会办公室设在法院诉源治理中心,由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设置2名专职调解员,常驻调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设置特邀调解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参与纠纷调解。乡镇层面,以法院“一镇一法官”工作室为依托,在全县19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000人的乡镇设立“石榴籽”调解工作站,以乡镇政法委员为站长,“一镇一法官”工作室联系法官、统战委员、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综治中心主任为成员,负责协调所辖区域相关部门及群团、社会组织等多种调解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并对少数民族村寨“石榴籽”调解工作室进行指导。村级层面,在全县42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20%的村设立“石榴籽”调解工作室(目前已完成设立20个),每个工作室设置专职调解员1-2名,特邀调解员若干名,在乡镇“石榴籽”调解工作站指导下,负责对群众来访反映和县“石榴籽”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流指派的纠纷进行调解,作为民族区域纠纷多元化解的前沿阵地。

\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壮大调解员队伍。按照乡镇推荐,政法委、统战部、法院、民宗局、司法局共同组织考察后由县“石榴籽”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程序,广泛吸纳各少数民族村寨中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威望较高的乡贤人士加入“石榴籽”调解队伍,借乡土文化、用乡音乡情、靠乡土办法促成纠纷快速化解。提升调解员素质。法院与司法局共同建立“石榴籽”调解员能力提升机制,每年组织2次以上集中培训,定期组织交流调解心得,有效提升“石榴籽”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素养。加强调解员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石榴籽”调解员工作经费纳入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充分激发“石榴籽”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受理的涉民族因素的当事人矛盾纠纷,引导案件当事人先行通过“石榴籽”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至各村寨“石榴籽”调解室调解,受理部门对应的乡镇“石榴籽”调解工作站成员(即“一镇一法官”工作室联系法官、派出所所长、综治中心主任)负责调解业务指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纠纷调处。调解成功的,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或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移交受理部门继续处理。

  二、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人民法庭设置辖区与人员结构配备问题。各地基层法庭对人民法庭的设置都存在不同的差异性,但在设置法庭的个数与地域平衡方面,大都存在问题:有的以“一刀切”,忽略地形、交通与法庭人数、素质的一个比例合理性。有的法院甚至为解决职位在城区设立法庭,这不但没有解决好职位问题,反而将设置法庭的初衷随着不断的操作与便民、利民渐行渐远。

  (二)缺乏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内生力量和机制。传统的社会格局被打破,新的社会格局没有完全建立,乡村当前进入价值多元化的“半熟人”社会。一方面血缘、地缘的因素仍深刻影响着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利益、权力等因素在乡村社会中影响益重,如何在案件审理中平衡多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也是人民法庭面临的难题。

  (三)人民法庭审判保障工作力度不够。“中国的人民法庭制度建设经历了创立与挫折、恢复与重建、发展与转型等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法庭“一庭一法官”的囧境在当前的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难以改善,基层法庭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困难非常大:一是物质装备水平低;二是经费保障。

  三、从实际出发拓展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路径

  (一)规范审判与乡村司法的融合。本文认为平衡多方利益的关键在于充分运用法治理论,强化乡村司法程序意识,实现规范性审判。要彻底改变传统 “实体为重,程序为次”的工具主义思想,注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严格运用证据规则、对抗性庭审模式等改造乡村司法,确保做到不偏不倚,推动乡村司法规则意识的树立。规范性审判要符合乡村社会的地域特征并将风俗人情、社情民意、乡规民约作为学习掌握的对象,充分利用乡村资源化解乡村纠纷,由“案结事了”向“案结事好”的审理模式转变。

  (二)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的融合。人民法庭在运用国家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或追究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不仅要依靠高深的法律素养,而且要通过三个阶段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的融合:第一个阶段,乡村的法官要积极主动的深入乡村或村民之间调查取证、调解案件、劝导执行。第二个阶段,应当将乡村的人情、习惯、族规、民俗等被乡民谨奉与信仰的法律心理因素融入进去,利用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同国家法的形式相结合。第三个阶段,要求法官适用法律能够依托于既有的传统习惯,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改造传统的习惯,使其向着法治对公众心理和言行需求的方向发展。

  (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乡村司法相结合。乡村司法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乡村司法诉讼职能的实现有赖于非诉机制的有效运行。人民法庭要充分认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积极协助乡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公众组织构建诉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对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协作和救济功能,真正实现乡村纠纷解决诉讼的归诉讼,非诉的归非诉,推动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建立。

  结 语

  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庭在当前历史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使命,人民法庭应积极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延伸拓展基层社会治理职能,平衡好案件审判与基层治理的关系,把控好三项结合,切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系统化、法治化。此外,人民法庭在民族区域纠纷化解中,应充分考虑风俗习惯、语言差异、发展不均衡等独特因素,在坚持依法化解的同时,通过调解力量培育、调解过程指导、完善诉非衔接机制等途径,发挥法治引领作用,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广汉

声明: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征稿启事

  • 投稿信箱:195024562@qq.com

品牌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