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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以内蒙古法院区块链司法应用为样本

时间:2024-08-19 10:17:02   来源: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亚龙

[法安导读]    随着数字经济和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证据时代逐步到来,并呈现出数量多、增长快、种类广等趋势。为适应数字时代司法工作新需求,...

  随着数字经济和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证据时代逐步到来,并呈现出数量多、增长快、种类广等趋势。为适应数字时代司法工作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率先出台人民法院三大在线规则,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区块链作为近年兴起的创新科技,在解决电子数据不宜存证、难以认证等问题上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为司法数据安全、电子证据可信、执行操作合规、司法文书权威等四个典型应用场景提供技术保障。

  一、区块链技术浅析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可追溯等特点,能够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使得区块链在高可靠业务数据和高公信信息存证验证、可信操作应用、智能合约等方面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场景。

  二、司法应用场景

  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区块链与司法工作融合应用,2022年5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为人民法院开展区块链司法应用提供了指引。结合区块链技术特点,着重从以下几个场景谈谈区块链司法应用的现状和前景。

  (一)存证验证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底,司法链累计存证数据超17.1亿条,累计验证超过300万次。内蒙古高院建设了内蒙古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平台,在全区法院推广应用区块链存证验证。内蒙古高院发布的《内蒙古法院区块链应用赋能营商环境优化白皮书》指出,呼伦贝尔市中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区块链”作为审判改革重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公证送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运用区块链技术,核验了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全国公证行业首次使用区块链方式完成在跨区域法院立案过程中的公证文书核验。

  1.在线诉讼电子材料的存证验证。律师和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等提交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均可进行存证验证,构建“诉前存证+司法验证”的证明机制。包括生成型存证和转化型存证,生成型存证即源头存证,通过区块链存证保证材料自形成起未经篡改。转化型存证即后期存证,可以是电子证据或者是将证据电子化,再备份至区块链平台,能够确保材料自上链后未经篡改。

  2.法院内部产生的材料存证验证。包括文书、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等上链存证,保证司法数据的权威性、安全性、可靠性。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电子送达文书均已支持电子送达文书在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进行在线核验。人民法院送达的每一份电子文书均实现区块链技术存证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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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信操作

  区块链防篡改、可追溯的技术特点,使得区块链技术在保障司法行为规范方面有着重要的用途,尤其是针对执行操作敏感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第11条规定“常态化开展执行全业务流程操作安全审计,进一步规范执行操作行为,探索开展执行查控等敏感操作在线闭环验证,确保可靠无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执行工作,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

  (三)智能合约

  1.调执衔接应用。把智能合约技术嵌入调解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将自动触发执行立案,提高当事人维权效率。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谈话中告知原、被告双方,如被告在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将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行自动推送强制执行立案。这是全国首例采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调解案件转执行自动立案,优化流程的同时,对当事人履行协议形成了有力的督促作用。

  2.审执衔接应用。把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法院裁判,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将自动启动智能合约,进行执行立案。

  三、司法应用挑战

  (一)技术本身限制。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共享数据库,采用分布式数据存储,也具有“不可能三角”模型,即去中心化、可扩展和安全。三者难以同时满足,如果追求去中心化和安全,可扩展性就难以实现,其他情形亦然。具体到司法应用中,司法链平台需要链下传统应用系统(审判系统、执行系统等法院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和资源支持,司法链平台数据规模的不断扩大给链下系统的支撑能力也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对法院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挑战。同时,如何做到司法链平台与链下系统的高效协同也需要我们逐步的探索。

  (二)公众认识不足。尽管区块链在金融、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司法等领域已经有了一些实际应用场景,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区块链发展历程较短,加之区块链技术的复杂性及模式的革命性,社会公众对其普遍缺乏认知,接受度有限。在专业性较强的司法领域,如何让法官善于用,让当事人愿意用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证据认定局限。《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赋予了上链后的“区块链证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证据)证明效力。若当事人对上链后的区块链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法官需要审查区块链平台、存证技术和过程、区块链信息系统的合规性以及当事人与区块链平台是否有利害关系等;若当事人对上链前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法官还需要进一步的综合判断,对电子数据上链的过程、公证情况及关联印证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关于区块链技术深入应用司法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系统研发。注重顶层设计,集中优势力量,紧跟区块链技术发展前沿,开展区块链专业技术攻坚,以安全可靠为前提,不断完善和优化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链平台。推进专有云与区块链司法应用融合,通过多节点边缘云接入的方式构建全国法院区块链云平台,解决基础资源难以支撑上链数据量不断增加的问题。加大司法链中台建设力度,保障司法链平台与链下业务系统的高效交互。

  (二)强化应用推广。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渗透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前,应加强宣传引导,对法院干警、金融机构、公证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应用区块链的能力。加大典型案例推介力度,全面提升社会面对区块链司法应用的知悉度,提高政府相关部门、行业领域和公众对区块链的认知水平。内蒙古法院在推广应用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法院通过组织培训、典型案例推介、举办研讨会、向社会公众发倡议书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区块链存证验证应用。还有一些法院与仲裁机构、金融机构、公证处等行业单位签订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区块链在行业领域应用落地见效。

  (三)完善配套机制。三大在线规则为区块链司法应用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应用案例还不丰富,法官对区块链证据的判断及认定能力还存在差异,亟需形成配套的区块链司法应用规范及实施细则,完善在立审执过程中区块链技术使用的操作规范。

  (四)提升跨链协同能力。针对上链前证据真实性的判断问题,区块链技术本身无法确定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但可保证上链后的数据未经篡改。基于此,数据上链的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理想状态下是数据生成时即上链。因此,加快推动人民法院与其他单位、行业领域的跨链协同,探索建立与可信联盟链的跨链协同机制,搭建可信任互联轨道,实现诉讼业务链上对接,提升区块链司法应用成效。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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