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3:38:23 来源: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王洪磊
[法安导读]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提出,是检察...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提出,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满足现代社会治理需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促进强化法律监督手段,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加快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以及动力变革,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唯有持续推进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才能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在此,本文着重从求实际的角度出发,重点围绕检察机关实施大数据战略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分析问题最终把落脚点放在探索问题的解决路径上,旨在为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检察大数据战略立意高远,前景光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也会阻碍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实施进程,通过分析研究认为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张军检察长强调,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切实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历史责任感、时代紧迫感。“万物皆在网”的今天,谁掌握大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谁忽视大数据运用,谁就将被时代抛弃!但在检察实践中,仍有部分检察人员没有树立起大数据理念,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和惯性思维,对数据信息及其运用价值认识不到位,存在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观念解决新矛盾,用旧思维应对新挑战,墨守成规不能与时俱进的问题;另外还有部分检察人员没有从检察事业发展全局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将检察业务和检察信息化分别看待割裂开来,认为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只是信息技术部门的事情,我们只管做好自己的业务办案就行,存在检察业务和检察信息化“两张皮”的现象。
(二)专业人才短缺制约检察大数据发展
检察大数据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依靠专业人员完成,当前专业人才短缺是制约检察大数据发展的一个突出且普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检察信息技术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并且发展前景不明朗,缺乏合理的晋升空间和激励机制,存在人才流失、断档的现象;二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多为法学相关专业,主要研究社会科学,对大数据等自然科学知识了解不多也不够深入,而信息技术人员大多不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法律专业知识的交叉学科人才缺乏;三是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的培训、学习等多以法律方面为主,再加之疫情影响,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的方式都受到一定限制,使得信息技术人员接受交流学习的机会不多,存在理论知识落后,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
(三)检察大数据发展存在数据共享壁垒
1.检察系统内部壁垒
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存在同一个检察机关各部门所开发的系统数据不能互通共享的问题,比如某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开发的“未成年人检察平台”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发的“控告申诉检察平台”存在数据孤岛。还有在上、下级检察机关或同级不同检察院之间,针对同一业务所开发的系统数据不能互通共享的问题,比如某省级院开发的公益诉讼平台和该省某县区院开发的平台存在数据壁垒。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自己内部的数据都难以打通。
2.检察机关外部壁垒
就检察机关外部而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相关监督职能的履行本身涉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但由于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独立性和分散性,加之网络系统、接口、密级均不一致,且各单位间缺乏数据共享机制,大量数据都是以孤岛的状态被分散在各部门内部,无法做到关联与整合,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调取涉数据的手续庞杂、费时费力极大地影响检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数据标准、规范不统一,数据共享难度大
大数据分析需要汇聚各相关部门的数据,而信息系统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公司开发建设,数据标准、开发平台、数据处理技术和数据格式都不统一,要想实现数据共享就要明确需要共享哪些数据、数据以什么格式共享、数据以什么方式共享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的数据共享标准和规范,但目前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还尚未建立。
(四)检察大数据建设存在数据安全隐患
大数据的发展势必会产生数据的大量集中,数据集中在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也越大。尤其是政府部门在进行大数据研究、开展大数据应用时,所收集到的数据有的是关乎普通百姓的个人信息数据,还有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数据、重要信息,一旦泄露,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轻则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对百姓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重则影响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实施,甚至被国外反华势力所利用,发起颠覆国家政权的恐怖活动。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同样存在这样的数据安全隐患,目前如何保证数据集中后的数据安全是检察大数据战略所必须重视的问题。
(五)系统不好用,干警对大数据应用获得感较低
一方面有的检察大数据应用系统在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办案人员的使用习惯,或者是与具体办案实践衔接不够,存在界面不友好,干警不喜欢用;流程太复杂,干警不会用;数据重复录入,干警害怕用等问题,系统不够“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检察系统掀起了司法大数据研究的浪潮,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发了一些大数据软件和系统,但是从全国或全省范围来看,很多业务系统功能基本类似,存在同质化现象,并且有时候自己建的系统会随着全省或者全国统一平台的建立而停止应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导致重复开发,重复投资的情况。
二、分析问题重点在于如何解决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从思想认识、专业人才、数据共享、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安全、系统应用等六个方面分别阐述大数据战略所面临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提高意识,更新理念,筑牢群众基础
张军检察长强调,解决认识问题,关键是各级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深刻思考、把握检察监督办案为什么要运用大数据、怎样运用大数据?由此可见,检察大数据战略意识的提高也要抓住“关键少数”。各级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要摒弃传统陈旧思想和固有工作模式,不断学习做到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增强运用大数据思维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检察机关要开展面向全体检察干警的大数据素养教育,普及大数据运用理念及意识,筑牢大数据战略的“群众基础”。另外针对检察业务与技术“两张皮”的问题,可以探索建立检察业务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联合党支部的方式,发挥以党建促业务的优势,通过定期开展的组织活动既进行思想政治交流也进行业务技术交流,使得大家从思想上认识到抓业务是一项政治任务,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检察大数据战略离不开专业人才
⼈才兴则民族兴,⼈才强则国家强。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实施也需要依靠专业的人才。针对大数据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一是可以探索建立检察业务和检察技术同堂培训制度,形成检察官学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人员学检察业务的长效机制,通过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不断学习交流的过程,逐步从系统内部培养一批既懂检察业务又懂检察技术的交叉学科人才。二是可通过公开招聘或遴选的方式进行外部人才引进,将具有多学科背景特别是目前短缺的信息技术背景的人才充实到检察队伍中。三是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可学习借鉴北京、浙江等先进检察院的做法,成立“检察大数据部门”,设立“检察大数据官”或“检察大数据专员”,创新大数据人才培养、激励机制,使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三)数据是大数据战略的基石
1.加强检察系统内部数据的整合共享
“内部数据”是指检察机关本身自主可控的数据,主要包括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内存储的大量案件数据和电子卷宗数据,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自建系统收集到的各类数据,例如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平台汇集的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数据,公益诉讼线索收集平台收集的案件线索数据等。下一步我们可以探索以省为单位,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类信息系统数据资源,打破检察系统内部“信息孤岛”,建立检察机关统一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形成检察系统内部“四大检察”业务数据协同共享的“一体化”数据机制。从推动系统内各部门数据整合共享,推动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数据整合共享做起,不断修炼内功,逐步增强检察机关大数据运用能力,为进一步开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共享打下坚实基础。
2.加强检察系统外部数据的协同共享
“外部数据”是指不由检察机关掌握的数据,主要包括“共享数据”和“互联网开放数据”两类。“共享数据”是指通过与其他机关单位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获得的数据资源,是检察大数据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能动检察”的重要基石。下一步我们可以探索建立检察大数据协同共享平台,以“政法协同”、“两法衔接”为重点,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之间的数据共享协同,促进跨部门数据共享流转,通过数据共享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互联网开放数据”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取的数据。例如通过监控网络舆情信息等渠道获得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据;通过开放的“裁判文书网”获取的民事法律监督数据等。该类数据作为内部数据、共享数据的补充,共同构成了检察大数据格局。
3.加强检察大数据顶层设计,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全国甚至全球的网络能够互联互通正是因为他们都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数据标准规范就好比是大数据应用的规矩,如果没有相应的大数据标准规范那么每建一个大数据应用系统就会产生一个“数据孤岛”,如果没有大数据标准规范大数据应用建设很有可能80%以上的精力都是在梳理整合各类数据资源,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数据规范至关重要。建立大数据标准规范,要加强顶层设计,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四统一原则,并结合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需要,加快建立检察大数据的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数据安全标准等关键共性标准体系,最终达到数据汇通、系统融通、上下贯通的目标。
(四)数据安全是大数据战略的红线
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在进行数据集中的同时也会带来数据安全风险,针对大数据战略的数据安全隐患问题,一是在检察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个人信息的数据挖掘和深度分析,或者是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屏蔽个人敏感信息,切实做好检察大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二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数据要做到依法依规采集、存储、处理和使用,按照“安全、必要、最小范围”的原则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同步”要求,采用访问控制、身份认证、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对数据查询权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数据被超范围或无授权使用,落实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确保检察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
(五)检察大数据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做到管用、实用、好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检察大数据工作要做到管用、实用、好用,首先要突出检察办案需求导向,及时掌握一线办案人员对大数据建设的应用需求,对有价值的建议进行立项评估,实现办案需求和大数据应用之间无缝衔接,完善应用问题反馈、满意度评价等工作机制,推动大数据应用动态优化。其次要突出以办案业务为重点,着力解决办案痛点、难点问题,重点围绕养老诈骗、反洗钱、农民工欠薪、公益诉讼等领域开展检察大数据应用探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针对重复投资建设的问题,探索由最高检进行统筹,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备案管理和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通俗的说就是给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上户口”,建立大数据应用建设全国统一备案系统,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信息,由最高检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后会产生备案编号,并提供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检索查询,解决大数据应用建设重复投资,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
三、结语
本文从多个角度进行问题分析,研究探索问题解决路径,根本是为了让大数据战略能够顺利实施,让大数据技术运用成为常态、成为常规武器,让大数据成为服务保障检察工作工高质量发展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只有成为基础设施才能形成规模效应和磅礴之势,才能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从而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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