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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音视频存证系统

时间:2024-01-30 10:33:25   来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12月,高检院同时印发了《关于认真抓好〈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对落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抓好同录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在《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指导下,建设音视频存证系统。

  第一章 建设目标

  1.1全自动化数据采集流程,为一线办案人员减负

  通过数据采集工作站以及与听证系统、同录系统等对接,实现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充电、校时、数据清空、音视频资料归档等工作的全程自动化,利用信息化优势,切实为检察院基层办案人员减轻工作负担。

  建设完成后的音视频存证系统实现对听证录音录像、记录仪、检委会录音录像、项目评审录音录像、车载视频、无人机视频等数据、远程送达录音录像告知、远程提讯、远程谈话、远程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产生的数据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应用。

  1.2全面兼容各类音视频数据,实现统一管理

  全局统一建设,将原来游离在各县、市、区的音视频证据、监控场所视频等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音视频数据的统一管理,满足上级机构对下级单位的管理需求。

  音视频存证系统兼容业务平台,实现数据层面的双向关联,有效发挥大数据分析研判作用。

  充分利用集中管理优势,实现全局音视频管理平台,完成多级统一音视频管理。集中式管理,分布式存储。

  1.3规范流程、实现智能化、自动化监督,帮助分析研判

  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关规定,规范流程,通过建设管理平台,以及与人民检察院现有核心业务平台的对接,实现自动考评,并结合人工抽查,规范流程,监督全过程。

  1.4符合技术规范

  满足《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技术规范》对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1.5有利于规范检察院长期留存的音视频数据

  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使用。因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等原因,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出示,也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

  第二章 系统设计方案

  2.1设计原则

  在管理模式上,保持和其余平台的一致性,实现统一运维管理。功能上能够存储管理录制的视音频相关数据,解决案件音视频资料“找得到”、“用得了”、“管得好”的问题。同时作为服务平台,实现和其它业务平台互联互通,能够为其它平台可以提供视音频数据支撑,也能够从其它平台调阅数据,形成有观点的视频,从而为决策提供清晰科学的大数据支撑。

  2.2案件关联统计,数据分类存储

  建设市人民检察院音视频存证系统与各县市区检察院工作系统对接机制,实现业务数据和音视频文件的自动化、智能化关联。关联过的音视频文件,系统通过自动或手动的方式对其进行标注和分类。实现基于检察官姓名、单位、涉事人姓名、案件编号、内容以及其他条件的音视频数据检索统计分析功能,自动对视音频文件与案件系统关联情况进行统计并形成相应报表。

  2.3适用技术平台

  检察院音视频存证系统部署在检察院内网中,所采集音视频来自于记录仪、车载视频、单兵视频、业务系统等音视频进行统一管理。

  检察院音视频存证系统完全基于检察院IP内网网络进行组网,由采集站、核心音视频存证系统、现有业务系统接入模块等几部分部分组成。

  2.4数据流程图

  音视频存证系统内容包括音视频案件管理平台、录音录像存储服务平台、采集工作站等硬件及软件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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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视频存证系统部署在检察院内网中,可通过系统把听证录音录像、记录仪、4G/5G单兵、检委会录音录像、项目评审录音录像、车载视频、无人机视频等数据、远程送达录音录像告知、同步录像等各音视频进行统一管理并可将需求的视频上传至案件系统中进行关联。

  核心调度服务器:是系统的核心注册、交换和录制平台,包含多媒体音视频应用管理服务器、录音录像视频服务器、录音录像存储服务器,与省检察院系统对接等设备。可对接工作系统,实现案件信息与音视频无缝对接。

  2.5系统主要功能

  2.5.1组网模块设计

  模块化设计的组网架构,可根据系统建设规划分期部署,扩展灵活,保护原有投资。案件管理可对所有的案件进行管理,点击案号时可弹出当前的案件的相关信息及内容。如需要搜索相应的案件可在搜索栏进行搜索。

  2.5.2视频管理

  a、将视频进行MD5校验后,帐号与办案系统匹配,保证证据效力。

  b、视频可集中进行管理

  高级查询:多条件查询

  预览文件:对视频进行预览

  标记:对视频进行标记

  c、案件关联

  可将视频的链接上传至案件系统的电子卷宗里,输入相应的年份和案件编号后点击查找即可查询相应的案件,查找到案件后点击上传按钮即可在案件系统的电子卷宗里可以查询。(如该案件没有查询到,可在对话框中输入“案号”全称点击“精确查找”即可)。

  备注:输入案号时年份的括号为英文状态下的括号

  2.5.3高效融合能力

  多媒体音视频存证系统与调度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思路如下:

  a、视频融合接入与交互

  通过专用网关及SDK接口实现行业用户现有各种视频系统的统一接入,实现所有视频系统的集中管理与调度,并通过融合通信实现各种视频系统之间的无缝互通,以及与其他视频系统、业务系统的交互。同时可通过标准SDK接口实现和行业用户现有各种业务系统(案件系统、检察院OA系统、远程送达告知系统、听证管理系统等)的融合对接,实现业务平台和各种视频系统的协同交互。

  b、视频

  满足听证录音录像、记录仪、4G/5G单兵、检察官电话、检委会录音录像、项目评审录音录像、车载视频、无人机视频等数据、远程送达录音录像告知、远程提讯、远程谈话、远程庭审录音录像、同步的录音、录像等各种视频进行统一管理,并能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视频统一查看并能按多种条件查询。各种视频可以直接采集至服务器中。上传后的视频与人民检察院案件系统进行关联(可直接上传至案件系统电子卷宗里)。

  对视频进行管理时需要多条件查询、批量上传、在线预览、状态标记、缩略图。

  2.5.4报表查询

  视频统计系统能统计本院所有视频终端上传的数量,上传至检察院案件系统的数量、上传比率,同时可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视频统计。

  2.5.5多媒体集中管理

  可提供定制化的多媒体调度功能的SDK,支持B/S架构,方便行业客户基于多媒体调度功能进行定制开发,在用户专用的业务平台上实现多媒体调度的业务。

  人民检察院音视频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标准数据请求服务方式,实现视音频管理系统与业务平台间信息关联与共享,通过案事件编号、部门、人员编号、时间等实现信息关联。关联成功的将视音频数据索引提供给业务系统,从而支持在业务系统中对音像数据的调阅播放。在现有管理平台可通过案事件编号精确查询相关的视音频信息,反之,在视音频系统可通过案事件编号查询案事件相关信息。

  通过对接,实现视音频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智能化、自动化关联,为每个视音频资料增加了丰富的业务属性。以此为基础实现视音频和业务数据的一体化管理、一体化应用,实现基于人员、案件、时间、地点、嫌疑人姓名等对视音频的准确查询,以及为后期大数据挖掘和深度应用奠定基础。

  第三章 音视频融合存储

  视频融合存储系统基于云架构进行开发,采用面向用户业务应用的设计思路,融合分布式EC、对象存储、集群应用、负载均衡、虚拟化、云结构化等技术,可将网络中大量各种类型的存储设备通过专业应用软件集合起来协同工作,共同对外提供高性能、高可靠、不间断的数据存储和业务访问服务。

  基于此,推出视频融合云存储方案,支撑各种厂家、多种格式音视频在线播放;各类音视频数据融合存储,满足边缘域、云中心的多种应用场景。

  第四章 应用成效

  (一)大大提升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

  从技术有段上改变了传统的音视频应用模式,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记录仪型号比较零散,分散在检察官手中的,品牌多样,之前的上传路径较为繁琐且不统一。并且存在一定性的上传失败机率。通过建立了音视频管理平台后,通过平台统一上传,无需人工操作,即插即用,上传的视频一键关联至案件系统中,方便检察官随时查阅调取。

  (二)提升了办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在执法记录仪模式下的办案,有利于规范在办案过程中的行为准则,通过记录办案过程中的音视频,将整个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得以呈现,使得在办案过程中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充分体现出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三)对于办案过程中的当事人有警示作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有机率性的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不合作”“违法”的行为,通过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将形成在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威慑作用,有效避免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冲突事件,同时针对检察官也是一种技术有段上的保护,进行有效的记录、留存、留证,方可在后期有争议过程中有理可依,公平公正。

  (四)有利于规范检察院长期留存的音视频数据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交由案件承办人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随案归档。同步录影录像文件的命名应当与全国检查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期为十年。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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