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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举措”提升数字检察精准监督效能——以特殊人群指定法律援助权利保障专项监督为视角

时间:2024-07-19 11:21:33   来源:林国 黄羡迪

[法安导读]    摘 要:数字检察监督应紧紧围绕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部署要求,通过数字化手段、融合式监督、长效化监管等举措,深刻把握精准监督理念...

  摘 要:数字检察监督应紧紧围绕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部署要求,通过数字化手段、融合式监督、长效化监管等举措,深刻把握精准监督理念,深入推进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努力提升数字监督的实效化、专业化、精准化、成果化,促使法律监督模式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

  关键词:数字监督 法律援助 模型 融合

  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和“桥”。数字检察监督应紧紧围绕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部署要求,深刻把握精准监督理念,深入推进监督模式重塑变革,着力以“四化举措”持续探索“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路径。

  一、数字赋能专项监督的浙检实践

  浙江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盲聋哑人等特殊群体指派律师的个案线索,通过多平台数据筛选、比对、碰撞,强化制度体系建设等方式,充分发挥“数字化”手段、“融合式”监督、“长效化”监管等能效,有效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法援律师合法权益。

  (一)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类案监督质效

  以调取外围数据为切入点,以挖掘政法一体化平台、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和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资源为依托,充分运用数据筛选、比对、碰撞等全方位、立体式、数字化的监管路径,对相关数据进行剖析,最终实现对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援助工作的精准化类案监督。同时,通过运用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创建监督模型,从五个层级分析研判数据要素、科学提取字段信息、合理确定数据区间,逐级扣减侦查阶段已满18周岁的涉案嫌疑人、非精神病人、非盲聋哑人、非辖区受理的法援案件、自行委托辩护人等要素,智能获取法律援助不规范案件清单,实现每一层级数据扣减可视化。

  (二)深化“融合式”监督,增强协同配合能效

  聚力监督线索融合、手段融合、人员融合,对律师控告中发现的法律援助不规范等线索,遵循监督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及时协同其他部门对移送线索进行归集梳理、统筹研判,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融合作用。通过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等多种手段核查相关监督线索,全面排查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特殊群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具体案件,放大多种监督手段融合优势。通过科学组建集合控申、刑检、案管、技术等部门人员的复合型监督团队,有效形成一体化融合监督下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指定法律援助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的新格局。

  (三)落实“长效化”监管,扩大源头治理成效

  坚持“在运行中完善,在办案中检验”的工作思路,利用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的优势,会同公法司研究出台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一体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效形成法律援助一体化新体系,切实避免法律援助“程序空转”。针对已投入运行的数字监督模型,在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提升监督模型的精准度,迭代升级数字监督模型。对于公安机关在检察建议制发后仍存在的法律援助不规范情形,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及检察建议再落实的函等,多角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整改,进一步保障特殊人群指定法律援助权利,更深入打通法援律师执业“梗阻”。

  二、“四化举措”着力提升数字检察精准监督效能

  检察机关应当从用好多平台数据资源、加强多方位数据筛选、形成多层级数据共享、试行多维度考评机制等方面着手,努力提升数字监督的实效化、专业化、精准化、成果化,促使法律监督模式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

  (一)用好多平台数据资源,确保“数字监督”实效化

  在坚持以“三查融合”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的背景下,大数据法律监督应适当融合侦查思维,以调取外围数据为原则,以调取被监督者数据为例外。通过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已有数据资源,有效克服调取被监督者数据在实际操作中形成的障碍和难点,切实保障监督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如在特殊人群指定法律援助权利保障专项监督中,通过运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浙检数据应用平台等数据资源,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数据优势,有效破解调取被监督单位即公安机关数据难等问题。

  (二)加强多方位数据筛选,保障“数字监督”专业化

  数字监督应摒弃有争议的事项,确保使用数字监督模型进行研判处理的数据均为不存在争议的监督数据,进而有效减少人工核验的过程及数量,提升“数字监督”效率和效果。对争议的监督事项和无法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明确的内容,检察机关应在整合数据资源、构建监督模型中主动予以摒弃,助推数字监督由“大而全”向“精而准”的转变。如在特殊人群指定法律援助权利保障专项监督中,面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归案时已满18周岁是否必须进行法律援助法律规定不明、采用数据分析等手段无法明确“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援助情形的准确日期”等情况,主动采用限缩性数据筛选标准,并在构建数字监督模型时将相关数据予以摒弃。

  (三)形成多层级数据共享,实现“数字监督”精准化

  数字监督模型构建者可利用自身先导优势,促使模型使用者开展高效而精准的监督,据此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同频共振效用,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局面。通过精准监督,模型使用者得以倒逼被监督单位自行纠正和完善不规范的流程和操作,主动防范监督事由再次出现。如法援监督模型在对全市数据进行碰撞、分析的基础上,于全市推广应用,并将获取的监督数据直接分发至各基层院,各基层院仅需简单人工核验后便可依法进行精准监督,数字监督效率显著提升,综合监督“成本”明显下降。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监督文书后,通过制度化构建等方式有效防范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精准监督切实发挥作用。

  (四)试行多维度考评机制,推动“数字监督”成果化

  数字办案专项监督考评不仅要将办理成案作为重要依据,更要在现有机制上积极拓展监督成效,将办理成案的数量和效果一并纳入考核。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考评机制一体化综合运用的新途径、新方式,例如可参考适用“专利许可使用费制度”,由监督模型使用者按照实际监督成效的一定比例向模型构建者支付“使用费”。相关复制推广成效应作为检验监督模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重要证明,更是各类数字监督模型晾晒比拼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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