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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时间:2024-07-29 10:28:39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从永建 杨中磊

[法安导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和诉讼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和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具有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追诉犯罪的过程变得更为简便,庭审变得更为智能,公正、公信也被以更加清晰,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展现出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自愿性判断流于形式,检察机关精准量刑标准不明,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程度较低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主导方,可通过认罪认罚数字系统,让海量司法数据经过存储、公开、处理之后对于实现便民诉讼服务,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推动自愿性判断标准项目化,精准量刑标准明确化,值班律师工作可视化,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提质增效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认罪认罚数字系统的设计背景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20年9月起,最高检在全国各地开展为期半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试点工作,让办案人员在镜头下工作,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聚光灯下审慎、自由陈述事实和意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全程见证,提供法律意见。经过半年试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提升,突出表现在认罪认罚反悔以及无正当理由上诉案件减少,上诉率逐步降低,起到了息诉服判,节约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出明确规范。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暂行)》,对设置的音频、视频等技术指标设定低限要求,倡导各地在部署和应用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认罪认罚数字系统是检察机关进一步主动规范、约束检察履职行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切,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扎实推进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二、满足案件听取意见活动的需求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认罪认罚数字系统满足以下需求:

  1、 满足远程、本地听取意见的使用场景

  认罪认罚听取意见活动既会在看守所端远程进行,也会在检察院本地进行,需要建设远程听取意见室、本地听取意见室和看守所端听取意见室。认罪认罚数字系统的建设要满足远程、本地听取意见的使用场景,远程听取意见即检察官、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检察院的远程听取意见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听取意见室进行;本地听取意见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检察官、辩护人或值班律师都在检察院本地听取意见室进行。

  2、 支持案件管理、同录预约的使用需求

  认罪认罚数字系统应支持案件建立、案件管理功能,可由检察官添加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罪名、量刑建议等,并可关联对应听取意见的同步录音录像;应包含预约功能模块,能够在听取意见之前,为检察官提供听取意见室和听取意见时间预约的服务。检察官在有认罪认罚听取意见的需求时,通过查看系统中的预约记录即可合理安排日程,提高工作效率。

  3、 支持全程同录,过程合理规范

  听取意见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听取意见的参与人员、听取意见过程,这就要求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可辨,并应当保持完整、连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篡改、删改,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要包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等。同时,在听取意见过程中,系统应支持查阅案件资料,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

  4、 实现案件归档、元数据上报

  认罪认罚数字系统应支持方便快捷的方式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归档,采用认罪认罚同录主机或全自动光盘刻录机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归档和备份保存。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当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应采用档案级光盘进行存储。系统支持生成元数据,支持案件审讯记录的录像文件信息查看,包括各录像文件的名称、大小、开始时间、时长、文件校验值等,符合最高检元数据项要求,支持将元数据信息上报最高检。

  5、 支持外出办案,提高系统集成度与便携性

  便携办案系统应能够对公益诉讼、部分职务犯罪、看守所提讯、未检案件办理涉及的外出讯(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起到支撑作用,实现对办案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提供电子笔录、多媒体示证等功能,保证办案过程规范化,提升办案结果的可靠性。便携办案系统应极大简化组件,通过对臃肿的办案系统进行简化,实现办案设备的可携带性,降低组件数量,减少硬件设备的空间占用,为外出携带提供可行性。便携式同录设备应当采用高度集成化设计,将录音录像模块、音视频采集模块、温湿度采集模块、刻录模快等组件一体化融合,拒绝单纯的设备与功能堆叠,既要符合GA/T 882-2014要求,又能对于整体办案录音录像系统进行大规模集成简化,使便携办案系统易用、好用。系统软件功能应进行集成融合,不仅要实现录音录像功能,还要实现办案过程中的电子笔录、多媒体示证等功能,并可大胆设计多种办案模式,以适应不同检察官办案的不同习惯与需求,实现软件功能高度集成。高清网络摄像机若能采取POE方式,将设备供电与视频传输共用一线,则能够极大减少接线部署的难度,进一步提高系统集成度与便携性。

  三、认罪认罚数字系统的规划原则

  认罪认罚数字系统采用全数字高清设计模式,实现认罪认罚听取意见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进一步促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水平。结合检察机关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秉承安全可靠、节俭实用、易于扩展和便于管理维护的原则进行。

  先进性: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整个系统在一段时期内保持技术上的先进性,既满足当前需求,也兼顾未来发展。

  可扩展性:平台采用模块化结构,系统扩容或增加功能只需增配相应模块,无需对系统作额外改动。

  兼容性:系统采用标准化协议兼容国内主流视频设备以及安防周边设备,解决不同品牌之间兼容对接问题。

  稳定性:系统能够保持长时间稳定运行。系统平台具有完善的智能网管功能,如故障自动检测、系统自动恢复等功能,方便管理维护人员及时了解设备状况,及早发现、消除系统隐患。

  安全性:对系统平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病毒感染、黑客攻击,具有高度的安全和保密性。

  实用性:整个系统以实用、操作方便、简洁、高效为原则,既具备快速反应的特点,又能满足相关人员的功能业务需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是程序分流科学化的法定进路,诉讼程序多元化的积极追求,刑事政策人文化的具体表现,协商司法制度化的有益尝试。

  认罪认罚数字系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数字化信息化的数据支持。数字检察是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大数据战略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趋势,以数字化大数据运用赋能新时代智慧检务,驱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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