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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研究

时间:2024-08-20 09:49:27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李弈彤 马欣

[法安导读]    【摘要】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现代司法文明的主流趋势,相较于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言,财产刑更加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但长期以来,财...

  【摘要】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现代司法文明的主流趋势,相较于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言,财产刑更加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但长期以来,财产刑执行难却是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理论和实务难题。本文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困境、解决对策等方面谈起,提出依托大数据赋能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智能化、信息化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困境,检察监督,信息智能化,大数据赋能,数字检察;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是我国刑事执行检察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就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言,如何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检察业务数据实现与大数据、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从而更好地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活动,加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时代命题。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刑事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或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式,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

  “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不仅仅是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监督,还应该包括所有生效裁判涉及财产的执行,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环节,对于推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

  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推动了财产刑执行工作有序进行,在肯定近年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实践中,由于财产刑执行监督涉及面广,监督难度较大,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监督意识不强、信息渠道不畅、监督方式落后等突出问题。

  (一)监督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立法机关重生命刑和自由刑、轻财产刑的现象始终存在,执行资源本身有限,加之法院执行部门本身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更为重视,财产刑执行案件对于部分法院而言几乎是边缘化的存在。

  同样,由于受到固化思维、人员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投入也远不及捕诉部门,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相比重视程度也不够,同时还会投入较大的精力在监管场所内,随着近年来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常态化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积极探索,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员的精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至今仍未成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重心。

  (二)信息渠道不畅

  虽然《最高检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向一审法院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但对何时获取、如何获取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较难掌握法院有关财产刑的判决、立案、执行以及变更相关信息,不能及时获取信息也就无法及时监督,最终往往只能被迫进行事后监督。

  此外,检察机关即使能够依靠公安、监狱信息网了解执行阶段的案件信息、文书信息以及监控情况,其信息也大多侧重于自由刑的执行情况,缺乏全面了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也就导致检察机关缺少发现违法执行行为的渠道,无法实现及时监督和同步监督,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成效。

  (三)监督方式落后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需要向法院方面调取相应的裁判文书和执行工作情况,这势必会增加法官的工作负担,但目前检察机关并未建立起完备的信息技术保障手段,没有将网络信息科技应用于财产刑执行监督,单纯依靠传统的监督模式无法保障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现阶段,转变传统的线下监督模式,综合运用大数据、网络信息科技探索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是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够实现的最高效便捷的财产刑案件信息共享方式,不仅能够将检察监督工作从繁琐、低效的基础“体力活”中解脱出来,更能保证财产刑执行案件及时纳入检察监督视线,有效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三、大数据赋能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设想

  身处大数据时代的当下,数据正深刻改变着新时代检察工作,强化数字检察思维,深挖大数据应用潜力,最大程度激发“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进而找准监督突破口,以大数据赋能探索出一条成熟的数字监督路径是检察机关助力财产刑执行工作提质增效的有力武器。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有效破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困难、空判率较高这一难题,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内部沟通协作机制,在线索发现、报备、筛选等方面,刑执部门与自侦、公诉、控申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作战,并主动与法院、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达成工作共识。

  与此同时,探索建立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的监督路径及财产刑执行检察“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通过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增强财产刑检察监督实效,制定了《财产刑执行工作实施办法》,会签《关于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意见》,从更深层探索健全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构建法院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一体化监督模式,市县院一体联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检察机关应充分拓展和延伸检察职能,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搭建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模型为例,作为该院开发的“智慧刑执监督系统”功能模块,该模型中的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2.0中生效的包含财产性判项案件信息,法院刑事审判庭提供的罚金缴纳登记信息、执行局提供的刑事执行案件信息以及民事审判庭提供的民事案件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的未退还保证金信息,人社局提供的养老金发放信息。通过对上述信息的智能比对,批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督促法院及时执行到位。

  笔者建议可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财产刑执行数字化信息平台,将财产刑执行涉及的不同系统的所有单位都纳入到此平台上来,除辖区内公安、检察、法院部门作为主要参与者外,监狱也应当纳入进来,监狱通过及时掌握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的考量依据,持续扩大成员单位提供数据支撑,如社保、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管理、住房公积金、工商、车管等部门,同时可以将林草等可能会向服刑人员提供相关财政性补贴(如草场补贴)的部门纳入进来。信息平台中的海量数据资源可永久留存使用,进一步促进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效果最大化。

  (三)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应用

  实现信息共享后便是深挖信息数据富矿,唤醒沉睡数据,激发隐形价值。各成员单位应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以便于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具体应用,同时可以将财产刑执行数字化信息平台应用纳入各成员单位考核体系当中,如日常信息录入、线上文书流转、信息保密等情况列入考核清单。

  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及时通过财产刑执行数字化信息平台,查清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对可能判处涉财产刑判项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尽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法院应做好内部审、立、执的衔接,对导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及时流转,由执行部门通过财产刑执行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线上划拨、收缴等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的捕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注重发现对可能判处涉财产刑判项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未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及时提出建议或者在自行侦查过程中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财产刑执行数字化信息平台对公安查扣、法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结语

  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对于落实刑罚目的、规范执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规范执行机关执行行为、落实刑罚目的的最后一道关口,应当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在身处大数据时代的当下, 充分利用数字赋能,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跟进,从刑事诉讼开始的每一个办案流程环节,实现工作衔接以及数据共享共用,将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效果最大化。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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