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网

法安网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司法行政 >

中国特色智慧司法何以可能?

时间:2023-09-20 14:16:15   来源:郭小伟

[法安导读]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灵魂,司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传统司法智慧与现代智慧司法有机结合,司法具体过程与司...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灵魂,司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传统司法智慧与现代智慧司法有机结合,司法具体过程与司法裁判结果互相印证,司法体制改革与科学技术变革深度融合,共同谱写出了中国特色智慧司法的华丽篇章,为世界智慧司法的持续推进和不断应用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创新。在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的尝试、探索和形成过程中,党的领导是智慧司法最本质的特征,司法为民是智慧司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导为智慧司法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强大动能,人工智能为智慧司法提供了技术保障,公平正义则明确了智慧司法的价值追求。

  一、党的领导是智慧司法最本质的特征

  智慧司法是智慧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现信息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重要一极,继而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内容。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智慧法治的建设,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2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次年又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首次以五年规划的形式,对智慧法治的推进作出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提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辅助智慧法治的全面建设和法治中国的智能推进。党的领导为智慧司法的持续推进、不断优化提供政治定力和实践指南。离开党的领导,智慧司法就会丧失政治优势和指路明灯。党的领导和智慧司法不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短暂偶遇和一时邂逅,而是从中国特色智慧司法的萌芽、发展乃至成熟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历史必然、现实需求和法理逻辑。党领导智慧司法具有深厚的必然性、正当性和现实性。加强党对智慧司法的领导,既为智慧司法的性质所决定,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

  二、司法为民是智慧司法的基本原则

  智慧司法应当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这是《共产党宣言》“重建人的本质”的经典论断在智慧法治领域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党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命题的具体要求。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才是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终极判准。司法为民,既是传统法律治理的核心逻辑,也是未来法律治理的核心逻辑,司法的智能化、虚拟化和智慧化的底层逻辑如果不是为每个在传统社会的普通人赋能赋权,并强化人的主体地位,那么这样的技术应用就会存在异化和颠覆的风险。智慧司法为法院打开了通向高效、便捷、优质的“方便之门”,也会增强司法的确定性和公信力,但其更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实现提供了“终南捷径”,继而为全面实现人的自由和价值、展现人的个性和品质提供了舞台。也因此,应当始终坚持“法官主体”原则,在司法具体实践中不可盲目依赖智慧司法的技术便利而忘记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和运用法官智慧。而智慧司法可以作为也只能作为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辅助手段,从而避免沦陷于“智慧拜物教”。

  三、国家主导是智慧司法的推动力量

  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待智慧司法的审慎态度不同,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选择以积极开放、主动拥抱的态度来推进智慧司法的全局建设,其首要目的就在于运用智慧司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和推进赋能。也就是说,智慧司法在我国的高歌猛进是带有历史使命和重大任务的。这也就无怪乎包括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涉司法部分)、智慧司法行政等智慧司法的创新和模式出现了政法部门各条线大比拼的势头,以共同迎接和迈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等中央部门相继布局,不断提供智慧司法创新所需要的战略政策指引,继而在司法实务界迎来了政法智能化大变局。除了法治部门外,科技部也先后制定专项规划并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千万级的课题经费来支持智慧司法领域各种亟需的应用技术难题。在多层级、大规模的战略设计和政策引导下,在各级各类重点研发计划和千万级课题经费的支持下,我国的智慧司法形成了中国特色,即党中央统一部署、国家战略性布局、政法部门条线共频、国家重大项目支持的鲜明特色。

  四、人工智能是智慧司法的基础设施

  当今世界,以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新兴科学技术相互交织、紧密结合、彼此嵌套构成的“超级软件”引发了人类世界颠覆性的“智能化革命”。随着“智能化革命”向各行业各领域渗透,司法也迎来人工智能的新机遇。在我国,以腾讯、华为、京东、字节跳动、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公司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司法科技和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基础和前沿技术、为司法实践提供新的辅助性的实践工具。智慧司法是司法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新阶段,它是新兴科学和前沿技术与传统司法领实践相互交汇和深度融合的产物,它以满足和服务司法审判和涉诉人员的基本需求出发,深刻变革了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运作模式,必然也会通过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司法行政、智慧警务(涉司法部分)等的智慧应用模式的建设持续推进司法的进一步科技化、智能化和信息化。

  五、公平正义是智慧司法的价值追求

  智慧司法实施的核心价值就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相较西方国家将智慧司法的价值侧重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我国则更重视智慧司法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的价值。智慧司法仅仅是司法运作模式上的革新,其在本质上仍然要服务于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司法正义变幻无常,表现形态也不一致,每个主体对其需求也不尽相同,也就无怪乎博登海默用“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的表述来评析正义的变幻无常。但不管怎样,司法正义大致都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智慧司法的最终宗旨也是在寻求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程序正义而言,智慧司法通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互联网法院的开设(数字化法庭、庭审公开)等来优化审理模式和庭审程序来实现。就实体正义而言,智慧司法通过同案参照、类案类判、审判结果预测等来实现。司法正义对结果和过程都要求实现正义,并最终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广汉

声明: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征稿启事

  • 投稿信箱:195024562@qq.com

品牌推荐更多>>